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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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正宁分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以及水、空气、噪声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县(区)政府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落实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监督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参与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对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委、市委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县(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部门领导分工及办公地点

党组书记、局长先新恒同志:主持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全面工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点:局408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忠祥同志: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工资审批、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教育、政法综治、安全生产、统战、机关后勤管理保障、资产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分管人事秘书股、财务审计股,联系执法三中队。

办公地点:局310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潘灵学同志: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规划、污染源普查、污染防治攻坚战、排污许可证管理与核发、环境应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裁定、复议、应诉、司法衔接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工作。分管规划环评与排放管理股、执法监督与应急管理股,协助先新恒同志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系执法二中队。

办公地点:局410室。

党组成员高忠刚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考核和工作效能督察等工作,联系执法一中队。

办公地点:局408室。

执法队专职副队长樊超同志:负责执法队全面工作,抓好生态环境执法、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协调解决重大污染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三同时”管理、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查出、较大环境事件应急与预警、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地表水环境监管、环境隐患排查、环境案件及信访案件查处、中央、省、市环保督查扫黑除恶等工作。

办公地点:局304室。

监测站站长史宗英同志: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及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所涉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水体断面水质监测及考核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及入河排污口监管、生态文明创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效果评估、自然保护区监管、水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区域环境污染信访问题查处、乡村振兴等工作。主持环境监测站全面工作,分管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股,具体负责执法三中队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办公地点:局212室。

 


正宁县环境监察大队:

正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是经2008年11月17日批准成立(正机编发[2008]12号),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环境保护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现有在岗人员10人(事业编制2人,非在编8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负责全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法行使执法职责整合划入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地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以及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单位(企业)或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执法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考核评价和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5、负责有关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承担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工作。

正宁县环境监测站:

正宁县环境监测站是经正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正宁县环境监测站的通知》(正机编发[2014]51号)批准成立,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正宁县环境保护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正宁环境监测站现有在岗人员3人.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执法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职责;内重点污染源及流动污染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为内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开展社会咨询服务监测配合完成市环境监测站完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其他监测工作




正宁县商业街2号

早上: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电话传真:0934--612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