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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改局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6: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庆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和经营相结合、调控和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结合政府调控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采取按期轮换和择机购销相结合的办法,既充实储备发挥调控作用,又确保质量良好,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储备业务和流通产业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承储(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代储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面粉、食用油加工企业; 

(二)库区在正宁县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靠近公路、铁路,交通便利; 

(三)同一库区有效仓容量不少于3000吨(或罐容量不少于100吨),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罐)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代储)企业资格的审核确定,由具备承储(代储)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的储存任务。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代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    采  购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粮源分三种:(1)县内收购,(2)县外采购,(3)国家政策性粮源。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县级储备粮油采购前应当索取和查验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与销售方签订粮食批发市场统一格式的交易合同;入库时必须严把质量关,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禁止不符合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粮油入库储存。

入库后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入库原粮小麦为当年或上年收获的且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面粉要符合国家GB1355-1986质量标准;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标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入库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代储)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自验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代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代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政策及业务规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采购、补库、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三)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四)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品质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将不同收获年限、不同等级、不同性质、不同产地的粮油混存混放;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六)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代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采购和轮换入库及库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品质检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不超过5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成品粮的轮换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代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则自行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档案,每年年初及时下达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确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代储)企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 

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轮换不得有轮空期。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出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同仓轮换,确需在同一库区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的,可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实施,并及时变更相关档案专卡记录等。承储(代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点必须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凡经批准变更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具体程序同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每年最迟于11月底将完成情况连同《县级储备粮油专卡》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代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补库。 

第六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办法》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由承储(代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申请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资金比例按照省市规定确定,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

(二)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轮换费用;

(三)县人民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县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县财政局在农发行开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办公经费、机械设备维护费用等。贷款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保管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以下标准按季度预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一)县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市斤0.14元,其中: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为每年每市斤 0.12元,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02 元,轮换差价根据轮换情况由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据实列支。

(二)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市斤1.00元,其中: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为每年每市斤0.90 元、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10元。如为第三方开展储备食用油代储,其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市斤0.5元。

(三)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市斤0.20元,其中:保管和利息补贴为每年每市斤0.15元,轮换费用补贴为每年每市斤0.05元。如为第三方开展成品储备粮代储,其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市斤0.1元。

第三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成本、加工、调运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正常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轮换费用依据轮换计划,待轮换完成验收后及时拨付。

第三十八条  为平抑市场粮价或应急救灾,需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承储(代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按认定价差和相关合理费用据实拨付。

第三十九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第四十条  承储(代储)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轮换或延期轮换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代储)企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新增规模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代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之前,由县财政根据轮换价差及时落实价差补贴,农发行根据轮换进度同比例支付信贷资金。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依规依法对承储(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承储(代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对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县上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信贷资金、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代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代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严格监管县级储备粮油,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资金和补贴的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处理;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承储(代储)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农发行等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承储(代储)企业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原《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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