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正宁县公安局正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严防疫情传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和扩散,牢牢守住“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经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防疫情传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以有偿服务方式,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各类违法行为,或者虽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但超出许可范围或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二、本通告中所称“非法营运行为”包括:未经道路旅客经营许可或无道路旅客经营资格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包括私家车、租赁车、“顺风车”“网约车”等车辆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伪造、套用、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手续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虽经道路旅客经营许可或备案,但未按规定区域或路线营运的行为(包括班线客车、出租车、公交车、专线客车、旅游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经营者或使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或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各乡镇、县城、汽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口、疫情防控点卡口等重点路段聚集地以专线、包车、租赁、网络预约等名义揽客、拉客,采取“点对点接送”等方式组织客运或变相组织客运,扰乱道路运输客运秩序。
四、严禁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路段区域下客、转客、甩客;严禁任何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前往疫区禁止区域接送或者转运人员,或者通过篡改个人行程码、提供个人虚假信息等方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或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五、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事道路旅客经营活动,不得逃避疫情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实施行政处罚。
六、严正警告从事“黑车”违法经营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对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的“黑车”,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查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强行冲卡、寻衅滋事、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制造恐慌、扰乱交通秩序、扰乱防疫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甚至暴力抗法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微信群、QQ群等相关平台发布拼车信息的行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或解散群、屏蔽拼车信息发布功能。对通告发布后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旅客和市民要充分认识到乘坐非法营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安全可靠的正规出行方式,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路面询问、稽查工作,从维护自身安全出发,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鼓励广大旅客和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对同一案件首次举报、积极配合提供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执法机关将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坚决阻断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确保我县群众生命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投诉举报电话:
正宁县交通运输局:0934-6121405、0934-6121174
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934-6121864
特此通告
正宁县公安局
正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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