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正宁县供电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十八届正宁县人民政府第39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决定收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正宁县供电公司10.55亩(7036.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用地上的他项权利将自行解除,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请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正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废止。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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