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回县房产服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十八届正宁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月明路北侧、妇幼保健站西侧,县房产服务中心正宁县2018-2020年棚改安置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剩余2.34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用地上的他项权利将自行解除,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34-6121009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7日
(审核: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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