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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正政发〔2023〕6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5 11:33: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正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正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提升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正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2.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2.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1.2.4 源头防范、过程管控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2.5 立足实战、专兼结合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1.2.6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

严格遵照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2.7 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3 突发事件概念和分级

1.3.1 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危害(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电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或者与其他类事件同时发生,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全县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1)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4.1 分级应对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县政府负责应对同时报请市级以上政府予以支持,市级以上工作组到达后,县政府在市级以上工作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危险,同时报请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同时县政府赶赴现场接替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4.2 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县级响应措施见附件2)。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初判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县级应急响应按以下层级对应实施:

(1)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2)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4)启动县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乡镇参照县级响应层级划分,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及牵头部门见附件3) 

1.5.1 总体应急预案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5.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分工的工作方案(县级专项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见附件3)。

1.5.3 应急保障预案

应急保障预案是各级政府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1.5.4 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责划分,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制定的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1.5.5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委会等法人,针对面临风险制定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方案,重点强化对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

1.5.6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部门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1.5.7 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1.5.8 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的应急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统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根据权限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市级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成立之前,县委、县政府成立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前期救援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应急管理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救助、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煤矿事故、民用航空事故、旅游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校园事故、油气长输管线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爆炸事故、通讯网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农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考试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由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专项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储备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由其负责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常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水旱灾害

县气象局:气象灾害(含监测、预报、预警)、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地震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

县自然资源局: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

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县住建局:建设工程事故、城镇燃气事故、集中供热事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事故、城市内涝安全事故

县发展改革局: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粮食供给事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油气管线长输管道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事故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旅游事故、文物安全事故、重大文体活动安全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县教育局:校园事故、考试安全事件

县工信局: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电力基础设施事故、通讯网络事故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爆炸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劫机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事件、疫苗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灾害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件

县水务局:供水安全事件、水利基础设施事件

县民宗局:民族和宗教事件

县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金融安全事件

县政府外事办:涉外事件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舆情突发事件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多类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需求,授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先期救援处置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先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省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之前,县政府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设立现场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前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之前,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可先行设立现场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一般突发事件前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处置工作。县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3 工作协调机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设立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预案编制、队伍建设、机制完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行动、恢复重建等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指挥协调、信息共享、部门联动、队伍协同、物资共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相邻的乡镇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不具备现场指挥场所开设条件的,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开设现场专项机构指挥场所。

2.4 基层组织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依法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技术服务机构

建立全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全局性、前瞻性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为指挥决策、应急行动和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3 运行机制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分级管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3.1 风险管理和危险源治理机制

(1)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机构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因素,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源头管控。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办法,完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村,覆盖到基层单位;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登记、建立风险台账和数据库,对各类风险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3)完善危险源管控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针对各类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安全稳定的危险因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登记建档、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综合治理,跟踪督办、考核评估等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危险源管控规范化运行。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紧盯重点目标、要害部位,重要时间节点、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及时销号,短期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隐患发展演变为事故。

对重点水利工程设施、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油气储运设施、高速公路运输干线、铁路客运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战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及热点问题排查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机制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围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提升监测能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目标,配备监测设备,加强监测力量,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多方位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化监测设备,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全天候、全方位自动化监测。

3.2.2 预警

县政府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出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征兆信息,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①预警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逐级发布,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确保受影响群众应知尽知。

③预警发布方式。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有针对性的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受灾害影响群众应知皆知。

(3)预警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后,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对能引发的灾情灾害作出综合研判,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和科学研判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及防灾避灾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2.县政府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后,在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全县实际对可能引发的灾情灾害作出综合研判,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级别的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应急处置进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等级。

(5)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预警审批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 应对处置机制

3.3.1 信息报告

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 24 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第一时间收集事故灾难、气象、民情、社情、灾情、舆情等数据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和部门(单位),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乡镇政府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逐级报告至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全面掌握全县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科学研判,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依法向市政府报送各类突发事件及敏感性信息,同时按相关规定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部门。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先期处置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对于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敏感性较强的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省、市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县委、县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乡镇政府及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竭力将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①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②事发地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属地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③事发地乡镇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蔓延等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④事发地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县级层面。

(2)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当地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治安、医疗救护、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专业处置、事故调查、后勤保障、技术专家等工作组,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

处置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协同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救治伤病人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坚持科学救援,采取必要的排险、侦测、防护等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安全,防治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事态升级和扩大演化;坚持协调联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救援力量及应急保障部门通力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

(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获取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雷达及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关键信息,开展灾情研判,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②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现场管控措施。

④控制扩展。加强监测预警措施,切实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防止事态扩大,损失加剧。

⑤优先通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⑧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⑪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⑫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⑬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⑭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⑮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重要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力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分支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确定防控范围。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②设定救治场所。根据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③开展救治管控。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控。

④开展监测防护。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⑤实施交通管控。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⑥落实监测消毒。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⑦严格人物同防。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⑧严控出行聚集。严格进出正人员管理,实施小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⑨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控知识宣传,要严格遵守防控规定,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⑩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县各专项指挥机构适时部署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分级督导落实。对思想不重视、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从严追责问责。

⑪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风险威胁迅速增大或范围立即扩大,超出现场救援处置能力,会即刻发生恶性灾难事故时,要加强重点观察监测,贯彻救人第一、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切实做好涉险人员紧急疏散、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5)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6)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救助、保障、管控等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舆论引导

县政府及县各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研判、舆情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的原则,制定发布方案,确定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舆情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动态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应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突发事件态势、应急处置等情况,按计划组织实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发布内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信息,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社会公众关注、关切问题的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5)正确引导舆论。各级政府及县专项指挥机构,党委宣传部门、公安部门等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对不实和负面信息,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信息及时澄清、及时调控管控并依法依规打击处理。

3.3.6 紧急状态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报请上级决定。

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政府或其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重建机制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根据遭受损失情况,报县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县保险监管机构及时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县政府建立健全“争取外援、统筹规划、灾区主体、群众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灾区重建主体责任。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县专项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各类公共设施。

(2)争取外援依法重建。超出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县政府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申请市委、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援助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市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申请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3 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会同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社会敏感度较高的突发事件,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面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领域分布、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规律特点,提出防范建议,总结成功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制定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力量体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化布局、强化功能改革,推进其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

(2)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中、省、市驻正宁大型企业及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矿山、危化、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航空、隧道、生态环境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类型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3)民兵和武警中队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民兵和驻正武警中队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专项指挥机构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参谋和智囊作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县政府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原则,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培育,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调度协作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演合作制度;将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突出针对性训练,实现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训练场地、情报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

4.2 应急财力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单位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持。

(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拆迁、征用等措施,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同时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根据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信、商务、卫健、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及其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部门要求,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鼓励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

卫健部门建立健全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开辟应急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市场监管、水务、生态环境、疾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及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联动机制,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以及涉险人员转移、涉险物资转运等优先运输。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相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畅通,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治安维护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法律规定或预案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7 人员防护保障

县政府按照平战结合、就近安置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险)场所,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作为临时避难(险)场所。

各专项指挥机构制定突发事件人员紧急疏散方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4.8 公共设施保障

道路、交通、通信、水务、燃气、供油、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结合实际设置应急备用设施,完善应急备用方案。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需要的,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9 基础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专项指挥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及时提供事发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

4.10 科技应用保障

(1)加强应急科技成果应用。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应用,将应急科技产业发展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及时运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环节。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预警监测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实现上下互联互通及应急指挥可视化定位。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设适用的应急管理平台,与县级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4.11 区域合作保障

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县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与应急联动演练,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12 法制支撑保障

应急、司法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司法部门按照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制定本级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编制修订规划;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见附件5)和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应急职能,及时编制修订相关专项预案、保障预案、部门预案、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工作手册。

(2)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措施,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县直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应配套编制简明手册。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突出“职责分工”,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部门预案,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应对组织机构、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突出“专业应对”。

乡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突出“具体措施”,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组织撤离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省、市驻正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事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行动方案服从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综合事务中心按照“三定”职责,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乡镇级总体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各类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备。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县政府公布实施;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保障类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相应主要保障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由举办或主管单位印发实施,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联合应急预案,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单位)联合制定,报共同的上级机关备案,抄送相关应急管理部门。

(7)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中、省、市驻正宁企业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属地乡镇政府。

(8)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县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径送县应急综合事务中心,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3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县专项应急预案、保障类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保障类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事发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县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对专项应急预案、保障类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联动协作要求高的应急预案要加强综合性演练。

(3)乡镇、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至少每3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结合各自应急工作实际,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应急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应急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辖区、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建设,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相关部门或社会单位建设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科普场馆、应急文化场馆等场所,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宣传普及活动。

6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应急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单位)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支撑性文件。专项应急预案、保障类应急预案需进一步明确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7.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28日印发的《正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政办发〔2020〕60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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