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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1-26 20:43:5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县城规划区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在县城中心区域〔东至会馆街十字,西至彩虹门,南至开元路,北至创业路安居小区与蔡峪村丁字路口(具体区域详见《正宁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每日中午13:00至15:00、21:00至次日8:00时段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罚款500元;县城区域内的小区物业和宾馆、酒店、楼盘销售、车辆销售以及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劝阻业主和消费者,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对未落实劝阻、报告义务的场所经营者、燃放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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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1.每日中午13:00至15:00、21:00至次日8:00两个时间段内燃放其他烟花爆竹替代品产生噪音污染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2.县城规划区内县医院十字100米范围内、山河初中300米范围内以及轩辕广场、体育运动公园、北沟广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以区域图标注为准)。

3.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要远离车辆、人群,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广大市民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第一时间向公安等执法机关提供视频、照片等资料),由公安机关结合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程度酌情予以奖励,单次奖金总额不超过500元。(举报电话:110、0934-6121035、0934-5919200)。

四、在公安机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中,对有辱骂、恐吓、推搡、无理纠缠等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等手段妨害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为准。

七、本通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22日发布的《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正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审核:王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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