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 号: 2025(0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正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联系方式:0934-6121009 0934-6140303
(审核:王迎军)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