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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补助项目的公告

作者: 来源: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15:36:5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提升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补助项目的实施质效,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最大效益,全方位提升我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在东部地区市场的品牌形象,加快我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销售步伐,推动全县农副、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补助项目。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北京、天津、广东、浙江等东部发达地区设立正宁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示展销馆,从事正宁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电商网点等市场主体。

二、征集条件

(一)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展馆装饰装修规范;

(二)统一标识为“正宁县特色农副产品或文旅产品展馆”;

(三)展馆建设费用(包含场地、库房租赁费,装修费等)达到30万元及以上或当年销售额达到25万元及以上,以市场主体展馆、库房年租赁费、装修费,销售税务发票或销售台账及流水为准;

(四)应按照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品牌规范标识开展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活动;

(五)同一申请主体在同一城市设立多处正宁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的,只能就其中一处申请补助资金。已享受过市县补助政策的展馆,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参照正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宁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下达正宁县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正农领发〔2025〕6号)文件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5万元,在北京、天津、广东、浙江设立5个正宁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经验收合格后,每个补助15万元。

四、运营监管

(一)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主体须正常运营三年以上,财务、运营管理制度健全。县商务局每年组织考评一次,享受补助企业每年12月5日之前需向县商务局提交当年运营状况汇报及销售相关凭证,如享受补助后第二年停止运营的,县商务局有权按照补助资金的60%予以追缴,第三年停止运营的按照补助资金的30%予以追缴。

(二)运营期间应诚信经营,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三)对奖补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县商务局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已兑付的奖补资金进行追缴;

(四)县商务局负责对设立的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进行监管,对运营情况抽查调度。未按本《方案》要求运营的,由县商务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五、征集时间

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24日,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25年9月24日17:00前送至正宁县商务局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赵彩艳    联系电话:0934-6121176

附件:1.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补助项目清单

          2.正宁县特色农副、文旅产品展馆补助项目申报材料(模版)

          202509181538061373.doc

 

正宁县商务局

2025年9月18日

(审核:王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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