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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财政局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9-17 16: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农二〔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的指导思想: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脱贫攻坚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集,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集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切实解决我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着力构建结构合理、投向科学、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涉农资金使用机制。

第四条  整合资金的基本原则:

1.坚持渠道不变,自主安排原则。坚持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合理匹配,聚焦重点,集中统一安排全县10个乡镇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1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村的贫困人口。

2.坚持整体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整合资金安排使用注重与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充分衔接,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确需立项扶持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审查确定。整合资金专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管理。

3.坚持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持建设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统筹整合的目标:通过整合,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六条  统筹整合工作由县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二、整合范围

第七条   整合的中央涉农资金主要有18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

第八条  整合的省级涉农资金主要有13项:省级发展资金、“两州一市”省级资金、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省级配套、测土配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省级资金、农村综合改革省级资金、土地开发治理项目省级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省级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

第九条  整合的市级涉农资金主要有24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配套)、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配套)、美丽乡村建设市级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市级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专项资金、旱作农业市级补助(配套)、畜牧养殖补助、苗林产业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秆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第十条  整合的县级涉农资金主要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各类涉农资金。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三、整合程序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贫困村实际需求,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中、省、市、县及可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进行归集,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发挥作用。

3.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归集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4.县财政局根据整合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四、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第十四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次年的6月底全部完成支出,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建设类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竣工审计决算制、资产移交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及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六、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归集整合资金,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进度下达资金指标,统计整合资金进度,负责上报整合资金报表。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编制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按月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负责组织实施和验收,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整合资金项目建设、监管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整合资金项目评审手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行政监察、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项目整合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县审计局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和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并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要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将主体责任落实到资金具体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头上,由其负责填报绩效目标和开展自评。

县级有关使用各级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扶贫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行实时监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九、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政办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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