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5000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8-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庆阳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域 “ 到人到户 ”类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 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 、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但 一 、二类低保对象 、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 记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 。对符 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 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 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 贴指导标准为500-1000元/月,岗位补贴标准高于指导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按 地方标准执行,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国家和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跨省就业和省内就业的甘肃籍脱贫劳动力。 补助标准:每年对跨省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按照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 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照不超过300元的标 准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能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3个月以 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申报资料的脱贫劳动力 ,按各地自行确定的补助 标准进行补助 ;对暂时无法提供申报资料的脱贫劳动力 ,按县( 区)外省内就 业100元 、省外就业2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预付 ,待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返乡时 补充提供申报资料后,按各地自行确定的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低保且持有残疾人证)。 补贴标准:110元/月/人、60元/月/人(环县120元、110元)。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持有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上记载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且需 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10元/月/人、60元/月/人(环县120元、60元)。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6、残疾专职委员误工补贴 补贴对象: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 享受全额岗位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标准 ;村残协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 。在省级财政专补的基础上 ,市 、县要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提高村残疾 人专职委员误工。 补贴标准 。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助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 , 由县( 区) 、乡镇(街道)政府妥善解决 ,纳入财政预算,但每人每月不 得低于150元。 7、残疾人教育助学补贴 学前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高 中教育阶段(含职业高中、中职学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普通高校期间(含 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8、残疾人评定补贴 根据全省2022年11月底需换证重度残疾人人数比例(少数县市区适当微 调),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分配执行。 9、残疾人临时救助 对民政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市、县残联可在残疾人临 时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补贴标准:一类对象每人每月465元 、二类对象每人每月442元 、三类对象 每人每月89元、四类对象每人每月62元。 11、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 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相应临时救助。 12、价格临时补贴 ( 1 )补贴启动和中止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 ,发放价 格临时补贴: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 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两个条件均不符合时, 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省政府在全省统一启动或终止价格补 贴联动机制时,按照省政府要求执行。 ( 2 )补贴对象: 庆阳市城乡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 。具有上述多种身份的同一保障对象 ,只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 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计发。 发放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实行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以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为基数 ,按月进行测算 。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当地城乡低 保标准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 入取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0元、 城镇每人每月30元。 1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费 补贴对象:凡属我市农村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8400元/年/人 ,居家分散供养 对象的7260元/年/人。 1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护理费 补贴对象:凡属我市农村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 按照自理能力分为 ,全自理月人均150元 ,半护理月人均301 元,全护理月人均451元。 15、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 1 )养老服务补贴 ①补贴对象:a.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 )老年人;b.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c.城乡低保 、特困对 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d.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 失智 )老年人 ;e.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 ,且财产 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①补贴对象:a.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b.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c.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d.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16、孤儿基本生活费 散居孤儿1080元/月;集中供养1470元/月 。 1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散居孤儿1080元/月;集中供养1470元/月 。 18、孤儿助学金 补贴对象: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 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 生和硕士研究生; 发放标准:每季度2500元; 1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贴对象:1.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界定 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或子女均 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20、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补贴对象: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或 者企业职工的。 发放标准: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2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补贴对象: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 因丧偶 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 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 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特别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 止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特别扶助金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 止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520元 、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 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60元。 22、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补贴对象:1.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 女 ,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 ,且 未再生育的可纳入补助对象。 发放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其 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 ,且未再生 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金。 23、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补贴对象:1.2016年1月1日之前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夫妻一 方自愿结扎后 ,一个子女死亡 ,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之 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 ,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 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 ,夫妻一方或 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发放标准: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夫妻一方结扎后 ,一个子女 死亡的 ,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 ,并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 自年 满60周岁起 ,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 岁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 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24、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贴对象: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并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 发放标准:每月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5、计生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1.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再婚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 的一方);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发放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制度补助标准为每人 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26、离岗乡村医生补助 补贴对象: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 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 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7、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自2023年7月1日起 ,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资费标准(待遇享受期为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资助标准为:特困人员 、孤儿继续实行全额 资助;农村一 、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 照310元标准定额资助 ;农村三 、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 村易返贫致贫(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 )按照 250元标准定额资助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性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 口,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 28、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按照100%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 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90%比例实行救助 ;农村三 、四类低 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 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 )按照75%比例实行救助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 员和民政 、医保等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70%比例实行救助 ;脱贫 人口继续按照60%比例实行救助 ,逐步推动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享受医疗 救助。 依申请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5000 元 ,个人负担 部分按 60%的比例实行救助。 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为5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规定病种的 ,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 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 ,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 ,政策范围内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 ,按照60%的比 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29、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 补贴对象: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包括中央和省级 财政补助; 补助标准:用于个人或村集体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70%,用于管护支出部 分不高于30%。管护支出包括管护人员劳务补助 、补植与抚育 、防灾减灾等保 护管理工作。 30、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补助对象:现金补助发放给退耕农户; 发放标准: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补助 ,连续补助5年 。采取集中统一 方式管护的,补助资金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1、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补助对象:现金补助发放给退耕户,种苗补助发放给施工企业或退耕户; 发放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期限为 ∶每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 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 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 包人,其中,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发放;合 同未约定的,需流转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子以明确,并按补充合同发放。 32、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补助对象: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助标准:猪800元/头 ,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8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20%。奶牛和羊的扑杀补助标准维持省上确定标准: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只,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只。其 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 标准。 33、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补助 补助对象: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劳务补助; 补助标准: 每个行政村配备 1 名防疫员 , 中央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 1200 元 ,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防疫员 1400 元 ,市 、县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 员不少于 1400 元,确保每名防疫员每年不少于 4000 元。 3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实际补贴面积以二轮承 包面积或确权承包地面积为主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林地 、成片 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非农征( 占 )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 “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对截至2023年底仍未 整治到位,尚未进行耕种的撂荒地坚决不予补贴。 发放标准:补贴标准由县( 区)根据省级当年实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 结合二轮承保耕地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 、粮食产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补贴 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3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发放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各档次补贴额上限由省 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6、草原禁牧补助 补助对象:持有草原使用权证 、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 同 ,履行禁牧要求 ,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纳入草原奖补政策实施范围 的农牧民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农牧场 、企事业单位 、寺院和寄宿制学校 等单位; 补助标准:2021年按照5.92元/亩进行补贴,2022年起按照1.81元/亩进行补贴。 37、生态护林员补助 补贴对象: 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 务 ,受聘从事森林 、草原 、湿地 、荒漠 、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 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 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经乡村振兴部门审定的脱贫人口; 发放标准: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8000元 ,以“一卡通 ”形 式按协议约定及时兑付。 38、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支出 补贴对象: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 (农户); 发放标准: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 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 ,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 90%;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公益林补植与抚育、防灾 减灾等保护管理工作。 39、草原管护员补助 补贴对象:草原管护员; 补贴标准:2000元/年 4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 , 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 持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41、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 补贴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 、职业高中 、技工 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 成长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补助。 42、农村危房改造 补贴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 户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农村低保边缘 家庭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脱贫不 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 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 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标准:地方可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综合考虑地区差异、 对象类型 、改造标准等情况,整合涉农资金 按照“一户一策 ”方式,科学合理确 定当地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43、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分类标准:1.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6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4至6个月(各变量根据受灾程度、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下同 )。2.因灾住房倒塌严损造 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3.因灾农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4至6个月。衣被、取暖可酌情安排。4.因灾造成其他困难户,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2至5个月。5.受灾户属两种以上受灾类型时,按照单一类型的最高救助标准计发,不叠加计算。指导标准:2022年应急管理部新调整指导标准:人均补助130元。 4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资助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低保家庭 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 、烈士子女 ,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年生均1250元 ,初中 年生均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寄宿生标准的50%核定。 4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 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市县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在 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在校涉 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及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 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 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分2-3档。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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