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09000000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
则。
二、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拟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五、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正确的,有权申请更正,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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