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2400000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创新财政扶持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及投融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额度控制、即贷即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及贴息对象、范围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在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落实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县(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为在庆阳市辖区内依法依规注册、登记或备案,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养殖大户标准:牛存栏10头、羊存栏100只、猪存栏100头、鸡存栏1000只以上;种植大户标准:粮油100亩以上、露地蔬菜50亩以上、苹果20亩以上、中药材50亩以上、设施蔬菜和食用菌5棚以上。县区种养大户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市县贴息补助。
第七条 市级财政贷款贴息范围以“牛羊猪鸡果菜菌药”等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对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购、农资农机购买、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建设、仓储及冷链物流建设、农业品牌培育、农业科技研发和新品种引进等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
(二)贷款逾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及加罚息的;
(三)同一项目主体,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的;
(四)申报主体、经营主体、贷款主体三方不一致的;
(五)经营主体及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三章 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财政扶持贴息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贴息额按年度分段核算兑付当年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贴息利率以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为准。新建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分年度确定贴息比例,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第三年均按照70%比例贴息。改(扩、续)建农业产业化项目三个年度全部按照70%比例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方式实行“即贷即贴”。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承贷银行设立农业产业财政贴息专户,管理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承贷银行放贷后,财政部门将贷款预期利息拨付至农业产业财政贴息专户。贷款利息实际产生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将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定期支付到承贷银行。
第十二条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同一经营主体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发展贡献大、联农带农作用强的经营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贴息额度。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取得贷款后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营主体的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县(区)财政部门对贷款利息、贴息标准进行审核,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贴息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区)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向市级财政部门推送贷款贴息相关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最终审核结果和贴息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提出贴息资金使用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贷款贴息主体进行公示,并兑现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庆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 贷款合同及财务报表;
(三) 证明贷款农业用途的相关资料;
(四)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职责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财政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申报资料审核和贷款贴息资金监管,按规定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贷款贴息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贷款贴息资料的审核申报,并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开展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贷款贴息编造虚假财务信息、贷款合同和贷款用途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取消已评定的经营主体资格,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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