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170000004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监督管理监察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范围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执法人员必须持甘肃省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执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务。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手续,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逐级向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再申请补发。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不再承担系统工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证件,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系统履行行政执法公务的国家公务员或必须是委托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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