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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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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028000000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正宁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

“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乡镇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民办发〔2021〕10号)精神,在我县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从2021年7月份开始先行在山河镇、五顷塬乡进行试点并总结经验,随后在全县全面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改善民生及助推脱贫解困的作用,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规范化发展,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更加便民、惠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解决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不够精准、确认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确认时效,提升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进一步简化确认环节、优化救助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促使“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申请确认程序

城乡低保等对象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确认程序为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纳入——县民政部门备案——资金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确认程序同城乡低保)

(一)个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考单人户纳入低保。

村(居)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1.资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规定材料。

    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2.调查核实。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必须签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本人申报的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给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委托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同步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了解申请人家庭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入户调查时要采取申请人家庭入户走访与邻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采取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家庭困难状况评估。家庭困难状况评估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包村领导组织人员,结合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中的5项指标,即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大额支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客观公正综合评定保障对象,最终确定拟保对象。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评估记录,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记录上签字确认。对评估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复核和评估。

(三)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纳入

1.核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交叉核查组,做到随报随查随确认,在对前期的申报资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交叉核查组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确认会议,会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拟新增对象审核情况,综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家庭困难状况评估、交叉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确认意见。

2.公开公示。经确认会议通过后,对拟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居)将拟确认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保障标准、家庭月收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确认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确认决定,确认对象录入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将确认决定与汇总表报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备案,确认过程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一人一档。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派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作出确认决定,对拟确认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确认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给申请人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要求在乡镇、村(居)委会两级进行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办结确认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县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完成后,于每月1日前将确认后的城乡低保确认决定、确认结果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备案。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新增确认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其中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确认对象全部入户调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对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督促低保政策准确落实。同时,根据情况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过程等进行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5.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将确认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一折统”账户。

三、工作职责

明确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精准度。

县民政部门:将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由原来确认责任主体变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纠错。制定我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负责对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将乡镇每月提交的确认对象备案名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对象进行抽查;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由原来受理审核责任主体再增加确认责任主体,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受理审核、确认工作两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城乡低保申办环节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备案上报等工作;负责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对象动态管理复核工作,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申报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动态管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复核过程资料;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作出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备案;负责城乡低保数据档案管理和系统录入;负责城乡低保等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监管要求,对确认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纠正或撤销确认决定,按时完成整改并上报结果。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或依村(居)委会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家庭困难状况评估和确认结果公示、享受救助人员信息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

1.制定方案。县民政局确定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乡镇,拟定《正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确定推行的乡镇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召开乡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启动会,周密部署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2.广泛宣传。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群众大会、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对象确认权限下放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使群众广泛知晓并积极参与、支持与配合。

3.培训指导。试点乡镇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熟悉掌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确认权限下放乡镇的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工作中进行跟踪指导。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上旬)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先行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积极衔接,严格按程序开展城乡低保确认权限下放试点相关工作。

(三)评估推广阶段(9月下旬至12月下旬)

1.总结经验。城乡低保等确认权限下放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先行试点乡镇要及时梳理党员干部及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确认改革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本乡镇城乡低保对象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为全县、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于9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2.评估推广。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先行试点乡镇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总结,并报市民政局审核,第四季度在全县全面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等确认全县下放工作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社会救助、财政、人社、扶贫、残联、公安、教育、住建、人行、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整合工作力量,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确保城乡低保等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是周密安排实施。试点乡镇要按方案时间要求及时在本乡镇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并强化业务培训、畅通信息沟通,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认真妥善解决,有效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确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试点工作经验与模式的的可复制、可推广。

三是严格认定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确认权限下放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在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方面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把关,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畴。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平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宣传,注重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全面推行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做好抽检和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乡镇要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影响社会公正公平与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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