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0270000007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0-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信息 |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正宁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庆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5.加强对乡镇纪委和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监察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县委办公室
1.做好县委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战略部署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督查督办省、市及县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的落实。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统筹做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5.协调保障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重点企业整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深入持久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全民树立和践行绿色生产生活理念。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3.指导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县委政法委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生态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六)县委编办
1.统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宜。
2.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完成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协调界定相关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划分。
(七)县直机关工委
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县直机关相关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八)县信访局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交办、转办、移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事项,并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二、县人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九)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配合省、市人大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县政府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人大代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3.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对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
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
1.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2.负责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协调保障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重点企业整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5.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十二)县发改局
1.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化解重点行业过剩产能,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
2.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组织拟订并协助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3.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4.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定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及降幅目标,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6.负责制定全县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完善正宁县县城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政策,指导乡镇完善辖区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政策。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升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8.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9.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0.负责组织申报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生态环境领域中央、省级及市级预算内项目。
1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政策、重要战略和规划、重要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系统设计、统筹协调。
(十三)县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4.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十四)县科技局
1.负责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予以重点技术支持。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县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开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技术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负责推动全县科技园区绿色发展。
(十五)县工信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及规划;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工业、通信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2.会同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牵头部门完成国家过剩产能压减任务,配合县政府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
3.负责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负责天然气清洁能源供应气源保障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企业严格“以气定改”,有序实施“煤改气”、煤炭加工转化等相关工作。
4.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
5.负责工业集聚区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7.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十六)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依法侦办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6.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8.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监督管理。
9.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群众、部门举报或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0.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11.建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执法联动、案件咨询、信息共享等制度。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信息及时进行审查。
(十七)县民政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做好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2.生态环境事件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政府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3.督促指导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4.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十八)县司法局
1.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4.负责县有关部门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指导推动生态环保执法体系改革,督促开展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和能力。
(十九)县财政局
1.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应急等能力建设。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绩效管理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3.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加强管理。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县级机构改革经费纳入县级预算予以保障。
8.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二十)县人社局
1.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1.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耕地保护政策、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6.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7.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8.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9.负责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本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10.负责涉及土地、地质遗迹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工作。
12.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13.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15.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16.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其生存环境;及时编制、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施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7.负责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湿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18.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19.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二)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
1.统一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安全。牵头组织调度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保护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重特大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特别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管理等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开展监督执法。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和调查处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县完善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集中供热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县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的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稽查。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及重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三)县住建局
1.负责全县乡镇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会同县发改、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建设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指导城乡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3.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
4.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城乡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
5.负责县城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提高县城集中供热水平。
6.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城镇清洁取暖、城镇居民清洁能源改造相关工作。
7.负责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医疗废水的处理监管工作。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8.协调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和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9.负责全县城乡中水利用工作。
(二十四)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和城市交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将推进绿色交通运输发展纳入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中。
3.负责指导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加强柴油货车维修治理及运营单位监管,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4.负责指导推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6.配合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7.负责加强公路及道路交通工程扬尘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8.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9.负责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河流等重要路段环境风险防控。
10.统一协调指挥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11.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五)县水务局
1.负责统筹全县生产、生活、城市节水、生态环境用水,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跨县区、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2.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3.负责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4.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指导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制。
6.指导监督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等违法行为。
7.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加强企业取水监管,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8.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全县城区供水厂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全县城乡(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工作。
10.负责全县城乡供水厂建设与管理,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公示监测结果,保证出厂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
(二十六)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对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耕地土壤污染进行责任认定。指导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5.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推进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推进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6.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8.负责组织对涉及渔业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9.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10.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对拟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11.负责畜禽疫病防控以及会同县科技局、卫健局等部门做好动物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12.负责全县河流中持有性、指导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
(二十七)县商务局
1.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严格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管理;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推送举报信息,督促文化娱乐场所整改。
4.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
(二十九)县卫健局
1.负责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交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全收集和全处置体系。负责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负责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指导乡镇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调查和卫生学评价。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推动落实国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6.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和防护知识。
7.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三十)县应急局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扩大生态环境影响。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4.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高危作业技术升级改造,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十一)县审计局
1.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2.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十二)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油品质量和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3.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4.依法做好环保、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燃煤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以及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注册燃煤锅炉进行整治淘汰。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7.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的监管工作。
8.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十三)县统计局
1.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等调查。
(三十四)县油煤办
1.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及可研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申请有关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勘测和开发。
2.制定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查研究,提出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实施意见;负责全县煤炭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3.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区环境污染矛盾和纠纷。
(三十五)县水保局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核查,组织编报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四、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
(三十六)县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交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十七)县机关事务局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县融媒体中心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在发生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县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九)县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发挥预防、减损功能。
3.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4.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5.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七、省、市驻正宁单位及金融、保险机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十一)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全县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二)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组织推进气象灾害防治,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四十三)县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正宁县支行
1.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发展。
2.将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推送,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4.负责加强授信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5.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和单位职能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责任。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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