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080000002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0-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 |
甘肃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公路路政)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子项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情节与后果) | 处罚裁量标准(含行政命令、行政决定) |
| 1 |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3.损坏、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因交通事故或者机械故障漏油污染公路的。 5.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并不能自行纠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损坏、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上;拖印痕迹100米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2 车辆临时检修等作业损坏、污染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路产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3.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2米以下。 4.该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损坏路产、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经制止拒绝纠正,或者在公路上从事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2米以上5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在公路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多次告知拒绝纠正,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造成路产损害、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挖沟20米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依据: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初次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制止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放养牲畜或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下的,拒不纠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5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纠正,恢复公路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损坏损害、结冰、污染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公路坍塌、翻浆、沉陷等病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举办商业性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初次举办,经制止能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经制止,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制止,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造成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内,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经制止拒不纠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2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因排水不畅造成公路路产及他人财产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30米以上;或者因排水不畅造成路产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8 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临时利用公路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造成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10米以下淤积、损坏、污染、腐蚀,削弱排水系统功能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造成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2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3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造成排水设施30米以上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或者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9 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轻微 |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影响公路行车安全视距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造成路产损失;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0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经多次督促,拒不纠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形成安全隐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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