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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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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08000000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0-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

甘肃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公路路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
名称
子项法律依据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情节与后果)处罚裁量标准(含行政命令、行政决定)
1(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3.损坏、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因交通事故或者机械故障漏油污染公路的。
5.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不予处罚
一般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拖印痕迹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并不能自行纠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拖印痕迹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污染路面50平方米以上;拖印痕迹100米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车辆临时检修等作业损坏、污染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路产损失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或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3.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沟2米以下。
4.该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损坏路产、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拒绝纠正,或者在公路上从事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2米以上5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在公路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5米以上10米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多次告知拒绝纠正,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挖沟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损害、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挖沟20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4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依据: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初次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制止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放养牲畜或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下的,拒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拒不纠正,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公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纠正,恢复公路原状的不予处罚
一般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损坏损害、结冰、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公路坍塌、翻浆、沉陷等病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举办商业性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初次举办,经制止能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不予处罚
一般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经制止,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制止,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1.7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内,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2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因排水不畅造成公路路产及他人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30米以上;或者因排水不畅造成路产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临时利用公路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造成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10米以下淤积、损坏、污染、腐蚀,削弱排水系统功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2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30米以下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排水设施30米以上严重淤积、损坏、污染、腐蚀;或者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
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轻微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当事人在限期内及时纠正,尚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不予处罚
一般倾倒、堆积、抛撒垃圾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倾倒、堆积、抛撒垃圾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影响公路行车安全视距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倾倒、堆积、抛撒垃圾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焚烧垃圾造成路产损失;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倾倒、堆积、抛撒垃圾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多次督促,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形成安全隐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重大损失、交通堵塞、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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