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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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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402000000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4-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

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管理)
序号事项
名称
子项法律依据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含行政命令、行政决定)
1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10%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
较重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30%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般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10%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一点七五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合同内容的30%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2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一般已试运营一个月以内的。责令停止试运营。
严重已试运营一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般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初次发生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初次发生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初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一年内两次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2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一年内两次实施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项目合同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3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及时整改,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严重影响中标结果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4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收受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较重收受金额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收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5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5‰以下的罚款。
严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7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初次发生的。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严重两次及以上发生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一般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数量5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数量5个以上20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数量20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一般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数量5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数量5个以上20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数量20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保证金数额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保证金数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保证金数额2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年内两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一般初次被发现的,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且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但涉及重点项目、扶贫项目、公益项目的不能只责令改正,要以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论处,具体适用由其所涉金额、性质等决定。
严重两次发生的或违反两种情形的。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特别严重三次及以上发生的或违反三种及以上情形的。责令改正,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5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一般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较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严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6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分包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分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
较重勘察、设计单位分包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分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分包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包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8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两次发生的或违反两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三次及以上发生的或违反三种及以上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改正
较重两次发生的或违反两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三次及以上发生的或违反三种及以上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轻微没有造成质量事故且质量验收或者鉴定合格的。责令改正
一般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质量验收或者鉴定合格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一般未造成质量事故且质量验收或者鉴定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35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轻微未组织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发现立即改正,未造成任何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未组织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组织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组织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一年内两次实施该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38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一年内两次实施该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9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未造成安全事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未造成安全事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整改未达到要求,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般造成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监理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41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已开工建设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顿。
46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49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51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造成质量事故。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2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一般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1年。
较重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3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较重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4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两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5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56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7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一般对一般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对较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对重大及以上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般对一般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对较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对重大及以上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8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发生一般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发生较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9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60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1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未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未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未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4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两次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三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5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初次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两次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三次及以上发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6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67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一般初次发生的。予以警告
较重两次发生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两次以上发生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68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9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
较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严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0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初次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重一年内两次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一年内两次以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较重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严重给予单位罚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2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不配合支持检查的。批评教育。
严重谩骂,有肢体冲突,拒绝检查的。责令改正。
73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组织验收,但质量合格的,或停止使用,5日内重新组织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停止使用,1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3%以下的罚款。
严重停止使用,15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停止使用,5日内重新组织验收。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停止使用,1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3%以下的罚款。
严重停止使用,15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74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责令整改,1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责令整改,15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3%以下的罚款。
严重责令整改,20日内重新组织验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75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而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未负责返工或者修复等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般存在一般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
较重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严重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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