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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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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1000000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正政办发〔2021〕61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正宁县县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2.2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1.2.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4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重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较重):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Ⅳ级(一般):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正宁县境内发生的灾害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四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正宁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县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5.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类型和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体制。

1.5.4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加强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部:为切实加强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水务局、县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正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灾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减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安排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审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决定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作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决定;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安排,协调有关乡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统筹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对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的上报,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助做好灾区秩序维护,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及灾民安置。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值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救灾救济工作预案的制定,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地质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编制应急预案。

县审计局、纪委(监委):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侦察、救援等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卫健局:负责灾害事故发生后伤员的现场救护、转移治疗及伤员运输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收集,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情况,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汛期水情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情次生灾害的监测,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如淤地坝、骨干坝)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地质灾害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媒体上对外发布。

正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力局:负责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线路的畅通,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因灾损坏供电设施,保证救灾供电。

2.4 乡(镇)级指挥部

各乡镇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地质灾害的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相关乡镇单位为成员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巡查、灾情监测和其他防治工作的落实。

2.5  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5.1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县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主要职责:根据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紧急调集安置帐篷、食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组织指挥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做好人员的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各项工作。

2.5.2  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及县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将监测反馈的情况向指挥部汇报;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协调、落实并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现场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抢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人武、消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民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县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撤离线路,将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到安置点进行安置;负责受灾房屋和帐篷区域的生活用水及防火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协调有关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生活饮用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保障和灾后重建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人武、发改、农业农村、教育、民政、住建、工信、自然资源、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指导帮助灾民搭建帐篷,保证灾民转移安全有序;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情况通报,对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审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稿件,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信息的管控;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负责做好调集工程机械和人员对受损道路进行恢复,保障处置车辆、人员和物资等运送畅通迅速;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建议和决策咨询;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讯保障组:由县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损电力、通讯设施的维护和恢复,保障处置工作的供电及通讯畅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稳保障组:由事发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县信访、公安、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稳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事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促检查组:由县审计局、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灾指部安排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要适时维护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系统,使覆盖省、市、县、乡(镇)、村的五级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运转正常,保证信息畅通。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自然资源局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1.3  地质灾害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要在汛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卡,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台账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备案台帐,落实监测人,明确责任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监测。

3.1.4  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

3.1.5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标准按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一般预警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会商后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较重预警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3.2.2  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应急指挥部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必要时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有关乡(镇)、村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受灾群众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预防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救援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报告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乡(镇)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告。

4.2.3  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报告,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2.4  报告方式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系统内网报告。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信息的分析、汇总和研判,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渠道向县人民政府报送。

对上报省、市的信息需由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签。

4.3  启动应急预案

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预案的启动在事发地乡(镇)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4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各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疏散和安置,安排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提请省、市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县级预案启动后,突发性地质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助处置、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4.6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小型(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备案,并撤销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特大型(Ⅰ)、大型(Ⅱ)、中型(Ⅲ)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省、市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在15日内将总结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5  恢复与重建

灾情稳定后,县地灾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灾应急指挥部汇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县、乡(镇)两级预案体系。

6.2  应急演练

为了增强广大群众防灾救灾意识,提升预防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不定期在地质灾害隐患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与能力。

6.3.2培训

县自然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各乡(镇)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和地质灾害监测人、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责任与奖惩

7.1  责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奖惩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险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出色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任务,抢险救灾成绩突出的。

8  附则

8.1  乡(镇)预案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编制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名词解释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  预案实施期限

本预案实施期限:自发布日起不超过五年。


等级

   

险情状态

   

预警级别

   

发布单位

   



蓝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

   

Ⅳ级

   

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

   

由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橙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

   



红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Ⅰ级


8.5  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8.6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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