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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正宁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12月21日十八届正宁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正宁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压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不断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水平,按照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路长制”运行机制的通知》(甘交公路〔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坚守初心使命”的责任感和“坐不住、慢不得、等不起”的紧迫感,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机制,靠实农村公路管养护工作责任,确保“路长制”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持续提升全县农村公路管养能力、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道路保障。
二、工作机制
按照“责任明确、管养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制度。
(一)县级“路长制”设立
1.设立县级总路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为全县公路“建管养运”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公路的政策,统筹推进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协调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对县级、乡级路长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设立路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担任,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县级总路长抓好日常调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督促指导乡镇、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3.设立县级总路长办公室,在县交运输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对县级总路长和路长负责,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管理、制度落实和考核工作;定期向县级总路长、路长报告工作进展,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全县路长制平台并保障正常运行;建立总路长会议、联席会议等制度和议事程序,研究部署公路工作重要事项,审议制度政策文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按照县、乡、村三级路长专责分工,指导分层建立公路“路长制”信息发布制度,对各层级路长责任路段进行划分,通过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指导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公路养护基本信息数据,定期进行数据更新,建设公路综合信息化平台,推广使用“陇原路长制”APP,实现路长日常巡查、履职监督、事件处置等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原则上,县级总路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路长集体会议。
(二)乡级“路长制”设立
1.设立乡级路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负责落实县级总路长、路长工作要求,履行本乡(镇)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会、督办会,监督指导村级路长做好村道和自然村组道路的管理养护,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定期向县级总路长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设立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站(办公室),由1名乡(镇)政府副职兼任站长(办公室主任),配备3-4名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组)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巡查、信息报送工作;维护乡村、村组道路路产路权和安全交通秩序,协助处理安全事故;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道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村级“路长制”设立
各行政村设立村(组)级路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具体负责落实县、乡两级路长交办的工作,定期向乡级路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本村村(组)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巡查和路域环境治理;开展雨季巡查,排水疏浚、小型水毁和路基塌陷填补工作;开展冬季路面积雪清扫除危保畅工作。指定村公益性岗位卫生保洁员或村民小组长为辖区公路专管员,具体负责本村(组)公路日常养护、巡查、隐患排查、路域环境卫生及灾害信息核查工作;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保障道路完好无损;协助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调处涉路纠纷等。
三、责任分工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规划,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监管制度以及建、养、管、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指导做好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养护维修工程、危桥加固工程、安保工程、排水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计划编制、审核审批、施工建设、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受灾抢修保畅工作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保护和管理全县国省道、县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切实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公路路政巡查和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路权、超限超载、非法营运行为和阻碍影响交通安全通畅事件。加强国省道、县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建设及公路地下、地上穿(跨)越建设建筑物、埋设管线及其他设施。
(三)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规划,加强县管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巡查。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危桥加固工程、安保工程、排水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做好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巡查、信息报送,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部署,健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乡村公路隐患排查并进行养护管理,治理辖区内各类道路路域环境。开展乡村公路执法监管,保护路产路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应急抢险,治理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
(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整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行动。
(六)县财政局负责争取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县级配套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县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省公路建设投资,指导公路工程、运输场站项目建设等的立项审批工作。
(八)县水务局负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划定采砂区域,加强涉路涉水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路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办理公路建设占用土地(林地)审(报)批。做好公路绿化工作。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非法取土、采石等行为的查处,协助县交通运输局维护路产路权。
(十)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负责公路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报)批。查处利用公路边沟、涵洞排污等行为。
(十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照上级行业部门支持政策,争取旅游路建设项目及管理养护资金,做好旅游路建设、管理和养护。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分配调度,做好农村产业路建设、管理和养护。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的统筹调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做好日常和突发公路交通事件应急处置。
(十四)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审计工作。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四、主要任务
农村公路“路长制”职能部门、乡镇重点围绕县域内县管省道、县道及乡村、村组道路路面、路肩、边沟、水坡、涵洞、桥梁及信号灯、警示标志、标线、防撞柱、导视牌、防护栏、减速带、行道树等附属设施开展养护管理。
(一)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公路工程项目,水毁及应急养护,由县公路局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划分,做到随毁随修复;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由公路所属乡镇负责,主要包括路域环境整治,堆积物、障碍物、抛洒物清除,边沟整修、水渠疏通、卫生清洁等,确保路域环境美观、干净、整洁、通畅、安全。
(二)公路日常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可鼓励个人承包养护、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专业养护、专项养护等方式进行,注重专业化,确保养护质量。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每月开展一次全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做好公路养护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分别对乡村、村(组)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县总路长制办公室对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按照“好”“中”“差”对各乡镇进行排名,尤其要曝光养护管理不及时、环境治理差的路段,形成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常态化通报机制。
(四)依照公路有关法律规定,对距离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外缘起向外20米、15米、10米、5米公路控制区,禁止新建各类固定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控制区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属国、省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申请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许可后,方可施工;属县道、乡道的,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同意许可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未经同意和许可,不得进行施工。否则,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公安部门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经许可同意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公路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五)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以外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生产、工作、作业或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破坏。
(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救灾体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全县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组建专兼职救援队伍。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及时组织抢修抢通,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比照县级道路交通应急预案,依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具体预案,公路出现异常情况时,组织人员疏散和动员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七)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严禁履带车、铁轮车等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八)禁止超重、超高、超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依法依规办理超限许可,未经批准的,对应的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毁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九)重点工程建设对公路毁损严格按照“谁毁损,谁修复”的原则处理。县内资源开采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开采者要本着“企地共建,共同使用,共同养管”的原则,按照使用农村公路的实际里程,按50%的比例承担养护经费;造成公路损坏的,负责完全修复。县乡公路管理机构随时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涉及车辆途经的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遭到重大毁损影响车辆通行时,要及时通知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迅速察看处理。重点工程项目及资源开采单位要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尽量减少对公路的毁损;同时,要积极配合交通综合执法、交警等部门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对其途经并造成毁损的公路及时进行修复,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优秀护路员创建评选活动。县交通运输局每年根据全县公路管理日常养护检查、有关乡村职责履行、有关路段保持及护路员作用发挥情况,做好“陇原最美农村路、最美路长、最美护路员”推选工作,申报国、省、市奖励命名。
五、资金保障与管理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多元筹措融资机制
1.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紧盯中央、省、市公路养护管理投资导向和资金政策,积极向省、市业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公路养护项目,争取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车辆购置税补助、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等项目补助资金。
2.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事权责任和《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由县财政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日常养护资金按照通车总里程筹措,县道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公里0.5万元,村道每公里0.3万元,省、市县按照1:1:8比例承担。
3.动员和激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支持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捐赠、代建、“一事一议”“筹资酬劳”“以工代赈”等方式,筹集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或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方式支持公路管理养护。
4.因石油、煤炭资源开发,有关企业特大、重型车辆通行导致公路全段或部分损毁的,划分责任,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或职能部门与相关当事方,按照平等协商、自主自愿原则达成还建协议,由责任方直接筹资建设或由责任方出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代建修复。
5.依法依规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管理
1.实施公路管理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资金预算,防止新增隐性债务;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依照招投标管理程序招标。
2.公共财政用于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申报、绩效审批、绩效自查、绩效评价逐环节进行,县财政局及公路管理养护建设单位各负其责。
3.公共财政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社会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筹融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4.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保障制度。县交通运输局与承保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灾害核查,县级财政配套落实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资金,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公路灾毁应急抢险维修和日常养护。
5.根据公路管理养护事权及“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类道路等级标准、里程、使用年限、养护难度、损毁程度等因素,综合提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计划,并商县财政局核实同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分解下达至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由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组织实施管理养护工作并承担资金支出责任。
6.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县管省道、县乡道、乡村主干道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水毁恢复及其养护;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分解下达各乡镇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乡村主干道的小修养护、日常养护和村组道路养护管理。
7.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每年对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对管理养护到位、资金使用规范的单位予以奖励,对管理养护不到位的,予以扣减养护资金且不得缩减责任单位管养任务。
8.严格执行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执行计量支付和进度支付制度,坚决禁止套取、骗取和虚列支出。否则,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公路管理养护形成的资产,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登记、移交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是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县、乡、村三级路长及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宣传引导。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增强全民爱路、护路意识,提升社会关注度和知晓率,大力培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典型,宣传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努力营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路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恶果的,对照法定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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