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810000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县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规划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政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五)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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