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09000000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第二批)
甘肃省卫生健康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适应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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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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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实验室开展工作一个月内未标示级别标志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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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超过检测周期一个月内。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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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超出效期不超过7天,人数不超过3人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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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超过校验期20日内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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