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28000000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首问责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首问责任制度》《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正宁县自然资源局末尾问责制度》3项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1日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并推进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员、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咨询等,第一个接受询问的人负责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负责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来访(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记录。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如何办理;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不得简单回答“我不管”,应做好解释工作,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的地点、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工作不紧的情况下要积极带领办事人员前往办事地点,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转交有关单位或股室,协调其他部门一同解决。
(三)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遇到紧急重大事宜,首问责任人要详细了解,准确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请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详细记录,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第六条 局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首问责任制,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投诉落实工作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部门良好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一)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或其他领导批办的事项;
(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办理时限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采矿权审批等事项的办结时限,按省、市、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规定的时限办理。其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结。
申请办理以上各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正宁县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文件、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时限的按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时限完成。
(三)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市县领导批办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局机关安排的各项专项工作,涉及相关局属单位或股室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七)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延期,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第五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
第六条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对本系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考评和监督。由局党组牵头,办公室配合。
第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问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自然资源干部队伍,展现正宁县自然资源系统良好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宁县自然资源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基层国土资源所。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1.执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对县委、县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系统确定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因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的。
7.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8.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在网上干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本股室(站所)及工作人员出现较大或较多问题的。
第四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基层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设定的问责种类主要有: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停职检查
4.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六条 对责任人给予问责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工作人员受到一次(含)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一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本人及所在股室、单位、站所一切评优选先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