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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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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603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正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原则。
  1、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办事结果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及负责单位
  第六条  应向社会公布的政务信息及负责公开的单位:
  (一)领导信息、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信息要闻、工作动态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人事任免、人员考录、干部选拔、机构设置、部门职能、教育培训等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由用途管制股负责提供;
  (四)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审批结果及公告由地质矿产股负责提供;  
  (五) 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由调查监测股负责提供;
  (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国家级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由办公室协调,局属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提供;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土地供应计划、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基准地价由用途管制股、所有者权益股、地质矿产股负责提供;
  (八)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行政处罚结果由执法监察股负责提供;
  (九)不动产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不动产登记结果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提供;  
  (十)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权益股负责提供;
  (十一)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由用途管制股、地质矿产股负责提供;
  (十二)网上信访案件由信访室负责处理;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但未公开内容,由相关股室、单位书面说明未公开原因。
  第八条 局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正宁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局属相关股室、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办公室定期汇总后,经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网上信访案件的公开回复,由信访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股室、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网上信访案件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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