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060000003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84号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
正市监发〔2023〕84号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审查对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根据政策措施内容,文件起草部门判断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若不涉及,则在发文稿中“不涉及”一栏的方框内打钩,文件按公文签发的一般流程处理。若涉及,则在“涉及”一栏的方框内打钩,文件起草股室负责人加注公平竞争审核意见,根据文件起草的类型,按以下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股室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局本级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股室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以局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股室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书面审查结论和《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将审查资料与文件一并交其他部门会签处理。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5.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6.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全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一)优化内部审查流程。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审签流程,嵌入公文办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切实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规范增量审查。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县局各股室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于无法确定的提请局审查小组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发文稿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通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3、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4、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审查部门)
XX年XX月XX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 名称 |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审查 机构 | 名 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 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 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4
正宁县 发文稿
缓 急 密 级 正 【 】 号 | ||
领导签发: | ||
领导会签: | ||
办公室负责人签: | 拟文单位负责人(公平竞争审查)审核意见: | |
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 ¨不涉及 | ||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
校对责任人: | 份数 | |
标题:
| ||
主 送: | ||
抄 送 | ||
主题词: |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印 |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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