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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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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24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履职依据

正宁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正宁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正宁县水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庆阳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4号)和《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宁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全县实施意见,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拟定全县主要河流调水的水利规划,按有关规定权限核准、申报、审批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负责全县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配置和保障,拟定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乡生产生活供水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检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河道、水库、渠道及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涉水反恐怖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负责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库库区水文水资源监测,收集整理全县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情预报工作。

(七)承担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指导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对外经济联络、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水务方面的能力建设。1.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2.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4.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水务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6.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办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党务、政务、财会、信息、保密、保卫、两案办理、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利行业政府上网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承办局机关并指导和管理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年度考核、技术等级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管理离退休干部并负责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协助局纪检组抓好机关及局属单位纪检工作。办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利职工教育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对外经济联络、技术经济合作、科技外事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划计划股。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水供求规划。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要求,配合市局审查核发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同意书。拟订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行业意见。配合市局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协调指导水务系统勘察设计工作。负责水利脱贫攻坚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规划全县农村人畜饮水工作。规划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筛选、储备、申报、审批工作。

(三)建设管理股。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市水利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及水利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堤岸、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验收鉴定。负责检查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移民上访接待、外迁安置统计及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移民稳定。指导全县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审查工作。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四)水政水资源股(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牌子)。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有关水利法规。组织开展本系统水行政执法与水事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办理有关水利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承担全县水利普法宣传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组织水资源论证等事宜。审批取水口和排水口的设置。拟定全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兼管城乡供排水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政策研究,提出水利政策措施。草拟有关水利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贯彻省市县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市县相关法规政策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并审批办理用水许可证。按照定额标准,对用水户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包括自备水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城市用水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填报各项统计报表。指导、配合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对新建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批、监督及验收工作。参与城市水资源、节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以及节水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定河湖管理标准,编制全县河湖水系管理规划。负责核定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负责河湖水库水量调度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协助做好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占用水域补偿、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等,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按职责开展河湖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县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按照防汛抗旱决策和预案要求,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非工程措施及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流域机构、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和运用工作。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

第五条  县水务局机关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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