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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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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16000000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信息

正宁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1

单位参保登记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现场办理:

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 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2

职工参保登记

1.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现场办理:

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终止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中断的,需提供暂停参保相关证明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县级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3

在职转退休登记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养老金或退休费核定(计发)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文件

退休达到规定年限:

即时办结;

 

退休未达到规定年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退休未达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或提供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材料

2.经数据共享可获取的信息可不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

4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现场办理:

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7.《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53号)

乡村

5

缴费基数申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现场办理:

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5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

县级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6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7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8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乡级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9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即时办结

申请

—受理

—办结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2.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乡村

 

10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

—受理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11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

支取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领表》

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2

出具《参凭证》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可通过网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APP等渠道打印电子《参保凭证》

3.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乡级

13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

县级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4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可采用电话、网络、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办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7.《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

 

乡村 

1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乡村

16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

一或个人承诺书)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可采用电话、网络、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办理

乡村

17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可采用电话、网络、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乡村

18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线上办理:

不超过2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可采用电话、网络、 APP 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办理

乡村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认定

1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将门诊慢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86号)

乡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0

门(急)诊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不超过

3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

乡村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21

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收费发票

3.费用清单、处方底方

不超过

3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 )

5.《关于开通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的通知》(甘医保函〔2022〕46号)

乡村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2

住院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不超过

3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急诊转住院,需提供入院前时间连续的急诊抢救门诊票据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和外伤住院人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4.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1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6.《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

乡镇

23

新生儿因病死亡住院费用

报销

1.母、子病历资料

2.新生儿医院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3.新生儿死亡证明

4.新生儿父或母参保证明

不超过

3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2.《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

时限

办理

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24

产前检查费

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它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甘政发〔2019〕95号)

县级

25

生育医疗费

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26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27

生育津贴支付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28

符合资助条件的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疗保障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不超过

15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

6.《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53号)

县级

 

 

29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认定资料

3.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的结算单

4.《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申请表》

不超过

3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还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4.参保地与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参保地未享受医疗救助的证明材料

5.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

1.《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1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

7.《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民发〔2022〕98号)

乡镇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30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 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31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县级

32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1.变更后的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

2.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基础信息变更:即时办结

 

需要现场核实:不超过5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 号)

33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

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即时办结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34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不超过

1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办理机构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3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不超过

30 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一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 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县级

3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不超过

30 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

认定

37

“双通道”

管理及单独

支付药品

待遇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3.疾病诊断材料(相关检验报告、门诊病历、处方等)

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在医院端办理,由责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实时通过线上或现场向医保经办部门报送备案

1.《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18号)

3.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22号)

乡级

十二、综合信息

查询

38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询问

—查询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

乡村

39

医保目录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询问

—查询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乡村

十二、综合信息

查询

40

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询问

—查询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

乡村

41

门诊慢特病

病种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询问

—查询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42

结算信息

查询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询问

—查询

—办结

下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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