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01600000031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0-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正宁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门诊慢特病 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医保服务中心:
按照《全市落实医保经办系统行风建设二十项重点任务工作方案》中“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认定流程,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以及《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中“第十三条”,《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从10月1日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限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参保病人,符合《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规定病种的门诊慢特病,由医院负责引导病人现场申请办理认定。
10月以前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就诊的,以及在县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鉴定门诊慢特病的城乡居民患者,按《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中的申请资料要求,就近在户籍地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申请,月底汇总上报县医保服务中心,县医保服务中心根据申请资料出具的医疗机构分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讨论认定,同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按照全县医共体、医联体方案,除负责认定本院出具的资料外,负责本院共体、联体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理的县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慢特病认定申请资料的讨论认定,城镇职工县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认定资料,按照《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要求,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受理认定。每月10日前各负责认定的医疗机构将最终认定的结果报县医保服务中心备案。
正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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