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70000002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2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2025版)
庆医保函〔2025〕11号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2025版)》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2024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4〕27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2025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1日,我局《关于转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的通知》(庆医保函〔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处
罚清单)
2.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减轻处
罚清单)
3.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免处罚
清单)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3000元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定点医药机构主动退回违规使用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1.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责令暂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定点医药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附件2: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违法行为未被医保部门发现,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主动上报医保部门,及时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3000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被医保部门发现,系定点医药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主动上报医保部门,及时退回违规使用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3000元以下,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前,定点医药机构主动退回违规使用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1.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罚款。 2.责令暂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被医保部门发现,系定点医药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主动上报医保部门,及时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前,定点医药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被医保部门发现,系当事人主动报告医保部门,及时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前,当事人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
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被医保部门发现,系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主动上报医保部门,及时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3000元以下,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前,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附件3:
庆阳市医疗保障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处罚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4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5 |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备注:1. 具体裁量按照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甘医保发〔2022〕43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2. 本清单涉及的“以上、以下”表述均含本数;
3. 对于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行政指导建议、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规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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