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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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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18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2-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制度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制度汇编

 

1.《正宁县应急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2.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3.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4.《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5.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6.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7.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8.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9.《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10.正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11.《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制度》

12.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13.正宁县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会议制度》

14.《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5.《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制度》

16.《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制度》

 

 

正宁县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局与队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统一以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局(队)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自由裁量得当。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队)承担执法职能的室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统一安排,制订年度、月度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分解监督检查任务,统筹安排时间、人员、装备。

第六条 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现场检查方案》,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督检查每次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队)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直接下达。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的,相关室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应当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不合格的,应立案处罚。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局(队)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局名义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是否准予延期决定应由相关室审查后,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对于简易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现场录入“互联网+执法”执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如不能当场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于5日内补录入系统。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除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经局(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开展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确需进行立案的,应由局(队)分管负责人确定2名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承办人,承办人提出建议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或局(队)分管负责人指定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调查中涉及的《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按照文书格式式样,由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抽样取证凭证》《鉴定委托书》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后,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当认真对案件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调查经过、推定情况及证据清单,包括说明证据、采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理由,提出对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等。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处理建议应根据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法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案情复杂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可由局(队)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室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后报局(队)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局负责法制审核室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交新证据前已进行法制审核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须重新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局(队)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未到会人员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弃权),并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所有出席人员均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之日起90日,且须制作《案件延期审批表》等相关文书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应急管理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人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也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局(队)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制审查后,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作出同意强制执行裁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案后应当立卷归档,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由承办人按规定整理案卷并装订,先行保管,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案卷由综合执法队归类保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人或承办室应当按照执法信息公布时限要求,于7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系统、相关网站及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等)。

对于符合标准、依法处罚、程序规范的案件,承办人应于录入系统的同时,将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通过系统予以上报。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解除、以及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均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设备、财物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其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须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情况紧急,须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室负责人、局(队)分管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向局(队)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公文或者公函形式直接向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五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立案后,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批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将材料随案移送,在文书中应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

案件移送后,承办人员应当与受移送单位保持联系,跟踪处理情况,补充归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的执法文书式样和制作要求,应当符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

本规定未明确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局(队)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及可能在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相对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近亲属与当事人或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

(四)与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包括与行政执法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为行政相对人推荐、介绍代理人、中介,或者为其他组织、人员介绍代理的;

(二)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公正的。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办理,如法制审核听证等。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回避分为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指定回避和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三种:

(一)主动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由局(队)主要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回避。

(二)指定回避:局(队)主要负责人可指定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三)行政执法相对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可向本局提出申请,由局(队)主要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应由局(队)予以批评教育,因未回避而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正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人员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局(队)实施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负责法制审核室及法制审核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及与其他行政许可可能产生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证照或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局(队)拟实施的执法决定,承办应在执法决定签发前送负责法制审核的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领导小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负责法制审核的领导小组认为案情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容易引起行政争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向上级机关法制部门请示

第九条 执法决定报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包括执法决定基本事实,调查取证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自由裁量运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事先告知书、证人证言、鉴定材料、以及进行审核时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承办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动司法机关等;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按本制度向负责法制审核室提交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负责法制审核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负责法制审核的领导小组可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也可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室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不当、裁量处罚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的,提出退回、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决定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对超越本机关管辖范围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执法决定承办室应对法制审核意见及建议认真分析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执法决定承办室或承办人与负责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可以向上级机关法制部门请示,或组织专家、法律顾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由局(队)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执法决定错误,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局(队)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如需法制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建设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下属各执法室应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案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各类执法文书标准及装卷归档标准工作。

第三条 从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室或承办人必须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或许可承办人应于20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整理归档应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案卷制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要求。

(一)为统一规范案卷,保证案卷质量,案卷归档工作由相关室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资料应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二)卷内材料用纸应采取国家标准A4幅面,大于A4标准的纸张应折叠或裁剪为A4标准,小于A4型标准的纸张或轻薄的材料应加贴A4标准幅面纸张衬裱,破损材料应进行修复,原件模糊、褪色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文字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应一并归档;

(三)案卷封面须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卷内目录,依次编写页码。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页码。

(四)案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装订应符合国家标准,卷底订书钉或者三眼线上应贴上封纸,盖住订书钉或者线绳,在封纸与案卷骑缝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五)作为证据的照片(底片)应装入相册,照片应注明证明事项、拍摄人、拍照时间及地点。

(六)录音、录像等电子文件存储载体、介质内应标明证明事项、录制人、录音或录像时间及地点。

(七)案卷归档材料应以原件归档,如无法使用原件归档,需用复印件的,应注明“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后方可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科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室、下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执法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移交执法队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件应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承办室重新整理后归档。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可由承办部门暂时保管,推迟移交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已归档案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确需在原档案中增加归档材料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补充注明材料增加情况,由承办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  局(队)行政执法案卷属永久性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阅、摘录或复制有关案卷归档材料确因需要的,应当书面提出有关借阅、摘录或复制的理由,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方可查阅、摘录;如需复制,需经局分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借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复制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签注有关用途和日期。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经办结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条  案卷评查是指局(队)对行政执法室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局(队)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评查组对行政执法下级局(队)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工作由局(队)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和法制审核职能的内设机构承担,必要时可邀请局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与评查。

案卷评查采取随机抽取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六条 案卷评查程序、标准按照《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甘肃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完成后应对评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形成评查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局(队)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等手段,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执法记录可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撰写报告、文书编制、案卷制作等文字描述工作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棒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音像记录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六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防火、防爆等危险区域实施监督检查且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且未得到相对人同意的;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于记录产生24小时内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分类存储,并定期归档或上传至专用储存器。

第八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归档管理依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音像记录储存应采取光盘、机械硬盘、固态硬盘、移动储存介质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储存。

第十条  执法记录是保障局(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责的重要依据,未经局(队)分管、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执法记录。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供执法记录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局档案保管科室统一复制提供,如提供原始载体,应复制留档。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科室应健全执法记录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设备管理室或使用科室应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对设备进行拆装、更换、修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分: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私自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所有涉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甘肃)、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甘肃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局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各信息平台)。

第四条  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经局(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应经局(队)分管、主要领导批准后公示。

第七条  一般公示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通过各信息平台对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事项由局(队)相应承办科室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各信息平台对外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不得超过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立即予以撤销

第九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信息不及时等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经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违法事实的情节、 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四条 (队)执法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报请局(队)分管负责人,由其指定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局(队)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予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主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可主动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第六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的,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综合执法队负责全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执法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月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各级各类监督检查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出现重复或者缺失

各执法科室应当测算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并及时报送队综合监督科

第五条 局(队)各执法科室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应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年度监督检查的60%。

第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名称数量及计划检查的频次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第九条 局(队)各执法科室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制度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

第十条 综合执法队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各执法室的意见。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上报应急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队)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应急备案,同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按本制度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相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局(队)各执法应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至队综合监督科汇总。

综合执法队应对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总分析,编写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全年报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因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由局(队)应诉的,适用本制度。

局(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局(队)应诉主体以局的名义统一进行。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诉讼已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队)因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应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局(队)行政应诉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股室室和出庭人员。

局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综合执法队配合局办公室进行相应工作。

第六条 局(队)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影响他人及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局(队)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第七条 局(队)收发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按局《公文处理办法》加急办理。

人民法院通知局(队)有关室人员直接到人民法院领取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等文本的,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将领取有关文本交局办公室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诉讼签批文档,应当及时提出组成应诉工作小组室、成员的建议,报局(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括分管法制负责人和分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有关室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分别转送有关室办理。

局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知局()负责人指导应诉工作。

第九条 应诉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行政诉讼应诉承办、出庭人员名单;

(二)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证据,并列出证据清单;

(三)拟定应诉方案;

(四)组织承办、出庭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证据审查和证据分类,制定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五)组织对答辩状、代理意见、质证意见进行审议;

(六)收集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项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与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业务进行沟通说明。

第十条 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应按期完成下列工作:

(一)1日内组建应诉工作小组;

(二)2日内收集整理相关依据、证据并列出清单;

(三)5日内制定应诉方案、答辩意见、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四)10日内审定答辩状;

(五)15日内将答辩状及相关资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诉讼期间,如认为人民法院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不当裁定的,应通过法定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异议。

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报经局(队)分管、主要负责人同意依法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认为判决或者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局(队)分管负责人提出上诉建议并说明理由。经局(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组织上诉。

第十二条  应诉工作小组认为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不当的,应当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决定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应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局(队)败诉的,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法行政行为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应诉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败诉的,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但根据证据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致使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具有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含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局(队)新进行政执法人员须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须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复训大纲(试行)》要求,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或者528学时,复训不少于2周或者80学时

第四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日常学习培训活动由各执法室自行组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学习培训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5.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脱岗培训、网上培训、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组织学习。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主动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2.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联合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5日内报送牵头(单位)汇总

第六条(队)各执法室应对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将行政执法数据及时录入“互联网+执法”等执法信息平台

第七条(队)各执法室在报送半年、全年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时,应报送对应的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报告,对本部门当前阶段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案件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是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以下简称案件)过程中,对特定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并形成审理意见或建议的会议。

本制度不适用局(队)作出行政决定前的集体讨论会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汇报(队)分管负责人批准召开案审会:

(一)案件情况复杂,且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二)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且意见无法统一的。

(三)局办公室法制审核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且意见无法统一的;

(四)拟作出提请地方政府予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五)当事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六)其他适用案审会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由局(队)分管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承办室、局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及其他相关室负责人、主办人员等。

必要时可邀请局法律顾问列席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审会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参照《正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室或承办人负责协调局办公室组织会议,承办人应于案审会召开前2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并通知参会时间地点

参会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承办室。

第七条 案审会讨论应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及其它需要讨论的事项内容。

第八条 案审会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二)案件法制审核人员阐明审核意见;

(三)参会人员分别提问、讨论、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明确意思表示,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归纳总结讨论情况,形成审理意见或建议;

案审会讨论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记录、整理,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后归入案卷保存。

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应根据审理意见或建议,依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后续事宜。

第九条 经案审会讨论的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会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 局(队)存在重大分歧或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可参照本制度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等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局(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局(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执法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九)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十)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一)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三)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五)接到事故报告信息不及时处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六)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十七)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局(队)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行政责任追究的;

(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四)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虽然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局(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九)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使得执法人员无法掌握有关证据材料,进而无法对涉嫌违法的相关场所、设施、财物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灭失、损毁或流入市场的;

(十)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已经依法查处,依法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舆情,仍出现负面舆情等不良后果的;

(十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在局(队)集体讨论时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或者出具了书面反对意见的;

(十二)因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意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十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五)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六)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等过程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无意过失,但能够积极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措施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发现局(队)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局(队)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局(队)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局(队)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局(队)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考核机构对局机关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人员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式,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原则上评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

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与室、岗位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评议考核活动相结合,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管理,规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流程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反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依法由(队)处理的活动。

上级督办、同级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局(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的原则。  

局(队)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投诉举报人采用本制度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局(队)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

第五条  局(队)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应按照《庆阳市应急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予以登记记录,并及时汇报局(队)分管及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局(队)处理决定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职责范围,直接转送相关室办理。

(二)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局(队)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

(四)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 局(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根据事项难易程度明确反馈时限,快速处理,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简易事项,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一般事项,60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复杂事项,经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反馈,延期反馈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办理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七条局(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机关负责纪检的单位受理、登记,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反映。

第八条 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局(队)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按照《庆阳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对投诉举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接收由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或其他行政机关、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转办的案件;局(队)向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转办的案件。

局(队)向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转办的案件或局(队)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按照《甘肃安全生产执法手册》规定办理。

局(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正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对案件转办交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案件,应为未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执法案件。已超过行政处罚法定追责时效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 接收案件时,应检查下列材料是否同时移交: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初步调查报告或书面案情简介;

(三)涉案物品及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相关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转办机关或交办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第五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案件,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汇报局(队)分管、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室或承办人,承办室或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正宁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如承办室或承办人发现案件超过法定追责时效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汇报(队)分管、主要负责人,经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移交机关。

第六条 接收的案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尽快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室、各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若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填写《案件移送书》,报局(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及涉案物品等一并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伤害和人身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现场执法安全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应根据据现场情况携带安全帽、防护服、防护手套、耳塞、口罩等个体防护装备;

(二)行政执法人员需严格遵守执法对象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有毒有害场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入执法现场,确保人身安全;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执法任务后,要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保养或者申请更换;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采用教育、疏导、劝解等方式妥善处理;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应向局(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侵害并报警;

(六)行政相对人存在拒绝、妨碍、阻扰行政执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交通车辆安全规定

(一)执法车辆实行派车制,由局机关统一调度或向公车平台申请;

(二)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在雨、雪、雾、霾、沙尘天气时要减速慢行,确保人身安全;

(三)驾驶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交通。

 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为提高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执法工作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以下简称执法经费)要能够满足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队)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装备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执法人员培训、外出学习交流活动等需要。

第二条 执法经费应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局(队)每年在安排执法经费预算时,优先安排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将全年经费预算的****%用于核心行政执法经费支出,使行政执法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第三条 保证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维修和购买

(一)如需要购买比较大的执法设备器材,在年初预算时安排在项目资金预算中;

(二)如需要购买的执法设备器材,局(队)自身无力解决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三)及时更换或维修不能保障执法工作正常运转的设备器材。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一)局(队)应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新入职培训、年度复训所需经费安排;

(二)局(队)应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外出培训学习所需经费安排;

(三)按相关规定给执法人员配购学习培训资料,做好培训资料、报刊、教材的征订工作。

第五条 局(队)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为确保行政执法经费足额投入到执法工作中,使执法重心下移,局(队)应将加大执法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力度,解决安全生产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 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全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配合、协作等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一执法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类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死角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跨行业或跨县(区)且特别严重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五)执法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六)各级安委办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的。

第五条 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的原则,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方案,经有关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

涉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跨行业、跨区域的,可由安委办直接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应明确执法对象、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七条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单位的工作,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作。

第八条 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各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不得重复处罚。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组织单位应及时对本次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整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0日内将书面报告报送安委办。

第十条 应急管理其他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发〔202277 号      

关于印发《正宁县应急管理

执法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各股室、执法队:

为加强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正宁县应急管理执法制度汇编》,已经党委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正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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