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现将《正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予以印发,请对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中共正宁县委办公室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正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甘肃反馈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庆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庆办发〔2017〕6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关于祁连山问题批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体系,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再造一个子午岭、固沟保塬、资源开发区生态治理”三大工程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将中央环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重要抓手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深化。认真落实《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至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至2020年封山育林6万亩,完成退耕还林5万亩,荒山造林5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万公顷以上,县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5%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2018年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至2020年,全县建设8-10座小型乡镇垃圾填埋场,解决全县80%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回收利用体系,购置设备设施,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小型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解决80%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及管网建设。在全县建设2个循环经济示范区,按照《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指南》进行规划设计,建立资源再生园、零排放园和虚拟生态园,使相关产业耦合形成网络型生态工业。
(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至2020年,乡镇及县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到达87.9%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市上下达目标之内;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所有重点乡镇和工业集中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确保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标准。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逐项整改,逐一落实,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切实解决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靠实整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县的17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确定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牌督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负责牵头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突出整改重点。坚持以点带面,在全县环境保护重点问题整改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办理“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整改制度,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压茬稳步整改。按照要求,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2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要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具体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计划分步推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要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要开展调研,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要站位全局统筹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抓紧启动实施。
四、任务与措施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1.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县委党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环保局)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县重大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时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健全重点环境问题县级领导包抓机制,落实包抓责任。各乡镇政府在定期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县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严格落实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处理收费运营机制;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县级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局)
(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1.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责任体系,按照《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2.严格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企业、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从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直接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
3.严格落实企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企业、单位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并承担治理环境污染、赔偿环境损害损失的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隐患、环境风险排查与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如实公开企业排污信息。(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全县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5.强化人大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县人大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责任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6.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省上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编办、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7.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按照《正宁县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贯彻新发展理念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等指标的权重,加大奖励与惩处的力度。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牵头部门:县督查考核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各级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油煤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油煤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和《正宁县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4—2017年度)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牵头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县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对现有2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供热公司)
(2)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县城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按照《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集中供热2017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及管线网改的实施方案》要求,拆除县城已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内45台燃煤小锅炉,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履行好燃煤锅炉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按照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煤炭经营市场的通知》要求,强化散煤治理和煤质监管,建立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加快全县优质煤炭市场及其配送网络建设,依法清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散煤销售点,建立煤炭运输通行检查管理制度,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县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有力推动《正宁县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率由80%提升至85%。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活污水处理厂)
(2)狠抓工业源水污染防治。依法取缔河道非法开采开发行为,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集中整治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油煤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控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牵头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正宁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用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物排放标准并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制,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范,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音和遗洒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农村工作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畜医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正宁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方案(2014—2020年)》,围绕建设美丽乡村,大力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全村美丽”示范村环境整治项目,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县80%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脏乱差得到全面治理,垃圾污水有效处理,人畜科学分离,村庄基本绿化,环境整洁优美。(牵头单位:农村工作部、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要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体、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县重点区域、县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继续推进“再造一个子午岭”“固沟保塬综合治理”“资源开发区生态治理”三大工程建设,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水土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牵头单位:县水保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总场)
3.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基础能力。完善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林业总场、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制定方案,分步限期解决。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油煤办、县旅游局;责任单位:林业总场、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正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山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对纳入省、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县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2017年7月底前完成县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县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实施县、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县、乡二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严控环境风险源布设。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涉化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周边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剂、增加县环境管理、执法、监测等机构及人员编制,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按照省、市部署,积极推进“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逐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8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按照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县文明办;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电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按照《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乡镇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5.实施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县域内水泥、煤炭、石化、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督促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油煤办、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县监察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督查考核局)
2.配合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全省“垂改”工作方案,启动并有序推进我县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17年7月1日起,县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并网投入运行,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结合“水十条”和“河长制”的实施,加密地表水监测断面和频次,实现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全覆盖;建成覆盖全县的由基础点位、背景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采油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点位网络;2020年基本实现全县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县整改领导小组、县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整改措施、解决办法。县整改办公室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县直各部门根据县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并对县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积极受理查办,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制度。县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县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县整改办公室按月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乡镇政府和相关牵头单位或部门负责辖区及相关整改事项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县整改办公室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进度缓慢、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制度。县整改办公室将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县整改领导小组,抄送县整改办公室成员单位,同时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通报整改情况,并在县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乡镇、本部门整改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正宁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和县发改、监察、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县国土、水务、农牧、林业、油煤、督查考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考核,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组,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环境保护违纪问题的接收、组织协调、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对整改中工作推动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党员干部的问责,对移交问题线索及其他环保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和问责追究等工作。各乡镇纪委负责本乡镇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成立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导组和明察暗访组,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按月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县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县整改办公室、整改督导组、明察暗访组、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涉及乡镇干部的直接移交相关乡镇进行处理,涉及县管干部或县直部门的上报县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组。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正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正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半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2)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趋势要求提出相关经济政策措施;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全局性重大问题。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3)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单位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等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2)按照《正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3)落实《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逐步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按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落实省、市出台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资源及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4)按照《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县政府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人大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5)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县直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标,对《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涉及的党政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乡镇、部门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造成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2)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3)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治处分。(4)按照《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加强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严重影响全县环境质量的乡镇和单位实施追责问责。
4.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工信局、农牧局、水务局、安监局、能源局、旅游局、林业总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工信局、农牧局、水务局、安监局、能源局、旅游局、林业总场、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工信局、农牧局、水务局、安监局、能源局、旅游局、林业总场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监察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农牧局、水务局、安监局、旅游局、油煤办
整改措施:(1)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开。(2)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限期拆除。(3)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4)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完成保护区内现有建设项目的整改任务。
5.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分管或承担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2)县国土局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3)各乡镇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4)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6.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县城城区从2017年6月份起,监测数据作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依据,PM10和PM2.5平均浓度逐年下降,完成2017年和“十三五”考核目标。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督察考核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按照《2017年正宁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2)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县委、县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点内容,集中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大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3)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县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依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正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相关乡镇、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7.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县、乡镇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对距离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和单位,实行黄色预警,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同时县大气办会同县督查考核局组成督查组,加大对相关乡镇的明察暗访力度。(2)县大气办抓好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加强预警调度,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排名。(3)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县督查部门要会同县上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效。
8.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县上每年12月底前印发下年度县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每年1月底前印发《正宁县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正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和《正宁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年)》确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时限要求印发全县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2)严格执行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确保《正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和《正宁县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年)》确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9.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县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领导,各乡镇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积极配合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调剂、增加县环保管理、执法、监测等机构及人员编制,解决监管执法力量弱的问题。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3)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4)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10.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完成全县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 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正宁县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4—2017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①县住建局负责,加快县城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立即开展全县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5月底前彻底查清县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功率)等情况,列表造册报送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集中供热2017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及管线网改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年内完成县城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内45台燃煤小锅炉拆除,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履行好燃煤锅炉的监管工作。②县质监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③县工商局负责,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④县工信局负责,清查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任务。⑤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清查、清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整治,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11.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巡查频次,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严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环境管理依据。(2)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于10月底前完成县城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二级配送点建设。启动乡镇销售网点规划选址、布局工作,清理取缔非法经营的散煤销售点。到2020年,全县范围内形成覆盖城区、乡镇、农村的优质煤炭集中配送网络建设。(3)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12.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提高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17年底,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70%。到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
责任领导: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按照《庆阳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是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完善干、支管网,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到2020年,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县城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处理全收集。(2)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规范工业企业排污行为,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确保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杜绝城市生活污水直排。(3)规范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整治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符合率过低问题,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和出水监测监控,避免污水直排。
13.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 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实现环境法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法院
责任领导: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法院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全面排查梳理2015年以来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核查法律适用情况,对在法律有效期内未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采取案卷评查、现场观摩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
1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取缔全县境内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林业总场、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油煤办、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水务局、县林业总场、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油煤办、县环保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水务局、县林业总场、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油煤办、县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项目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2)全面取缔全县境内所有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县、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行业建设项目。(3)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15.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整改目标:完成涉及我县的2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热公司、县环保局
责任领导:县住建局、县供热公司、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住建局、县供热公司、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
整改措施:(1)对全县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详细方案,督促按计划提标改造,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依法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查处。
16.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整改目标:全县商品煤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油煤办、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工信局、县油煤办、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工信局、县油煤办、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整改措施:(1)考察落实周边优质煤源,制定并发布优质商品煤建议目录。(2)提升散煤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加大散煤质量监督抽查,扩大煤质检测覆盖率。(3)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煤炭,开展煤质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健全散煤治理协同机制,实行煤炭质量违法案件信息公开,严厉查处煤质超标有关问题。
17.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全县境内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国土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县水务局、国土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县水务局、国土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督查考核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1)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对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和采砂管理费征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辖区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2)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进行河道修复整治,确保防洪安全。(3)水务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暂停砂石资源拍卖。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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