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甘政办发〔2008〕78号《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本县常住城镇无住房的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申请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县常住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成员2人(含2人)以上,不含已婚子女,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无父母的未成年孤儿孤女可为1人;
3、家庭无任何私有住房(继承父母遗房或自有两间以上门面房的视为有房);
4、申请家庭必须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2个月以上。
三、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11月上旬申报下一年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房源成熟的条件下,通过电视公告、张贴布告,通知申报户申报廉租住房。
(二)申报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由个人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申请表,经社区调查、民政部门、工作单位复核加注意见后送县住房保障办,再经县住房保障办走访复查、社会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廉租住房申报程序:由个人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申请表,经社区调查、民政部门、工作单位复核加注意见后送县住房保障办,再经县住房保障办走访复查、社会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摇号分配、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四、申报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提供低保证和低保折子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产权等情况证明;
5、租赁房屋合同复印件。
五、政策规定
1、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廉租住房必须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否则由县住房保障办收回;
3、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属共有产权(国家一部分,个人一部分);
4、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变化不属低保家庭的应退出廉租住房,由政府回购并分配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
5、廉租住房只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
(编辑审核:李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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