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政发〔2007〕65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庆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来确定。
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确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居住县直管公房及县直部门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租金减免。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家庭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三) 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全县城镇廉租房资来源具体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无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低于全县当年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如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县廉租住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当将审核决定在本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15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夫妻双方失业且未重新就业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三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查备案;廉租住房办公室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按期支付给房屋承租家庭,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四条 人均补贴面积按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月补贴额=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人均补贴面积×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于每年11月份向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廉租住房办公室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廉租住房办公室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住房租金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退还。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办公室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的办法。县廉租住房办公室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廉租住房办公室按季度组织发放,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廉租住房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审核:李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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