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正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正宁县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县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10:34: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和《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7]65 号)、《正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8]8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及监督落实,下设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住房保障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的申报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收入状况;房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户籍、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申报家庭成员户籍、就业、资产状况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城镇人口数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出售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成本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四条 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按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确定,具体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年全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

3、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应满足:家庭成员中须有2人以上为城镇户口;连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12个月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须有2人以上取得本县城镇户口三年以上(新生儿城镇户口取得时间不受限制);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全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低收入界定标准为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统计数据确定。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申报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状况应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应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人口数为准,已婚子女不计入;无子女家庭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户主的配偶及新出生子女以外的其他迁入人员户口登记时间距申报起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城镇人口;离异家庭必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申报家庭若有一方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证明。

(三)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均以家庭城镇人口计算,有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的成年人收入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劳务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按实际工资表发放金额计算,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尚未转正定级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当年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在住房保障申报期间离异的;

2、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农转非的;

3、继承父母遗房的;

4、家庭成员开办独资企业且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拥有合资企业股本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5、自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

6、拥有非营运性汽车的。

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租房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4、低保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低保或住房租赁补贴领取存折复印件(查验原件);

6、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须真实、完整。

第八条  申报、审核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正宁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或《正宁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在现工作单位加注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送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自申报开始之日起2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写申报报名登记表,然后通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查验证件原件、核查资格。审核完毕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查户籍状况。

(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户籍状况进行审核,加注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房产登记部门核查住房登记状况。

(四)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依据房产登记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加注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民政部门核查收入状况。

(五)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人社部门核查工作状况。

(六)县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就业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转县工商部门核查开办企业等状况。

(七)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开办企业等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申请表返回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存查。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经各部门加注意见的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汇总表,录入信息,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间接受上访并处理。公示期满后,将合格家庭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正宁县住房保障复核小组。复核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复核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户进行复核。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复核结果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期间接受上访。

(十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对申请资料收集、整理、存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齐全、完整。

第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或轮候申请家庭,其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证件骗取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本次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保障性住房,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并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办理住房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房产、户籍、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住房保障申报及核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替申请家庭隐瞒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的,视其情节,由纪律检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正宁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