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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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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4-11-21 10:2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我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4]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结合,全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宁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棚户区改造区域所属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依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三、改造范围、标准、方式和工作目标  

(一)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包括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棚户区。

(二)改造范围

纳入《正宁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棚户区。

(三)改造标准

1、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原则上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1、政府组织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或安排改造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权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2、自主改造。鼓励改造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权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3、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可以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相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五)工作目标
  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度、按片区实施的原则,完成2014-2017年规划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逐步消除各类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快速、有序、依法推进,成立正宁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及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及人大、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住建、房管、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随人事变动调整。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即棚改办公室、规划编制组、拆迁安置组、融资招商组。

(一)棚改办公室

棚改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县房管局。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张俊杰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房管局局长蔺向东兼任,副主任由城投公司总经理邓浩、政府办副主任冯宁泰、房管局副局长马志伟兼任,调配专职工作人员12名。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督查落实、调度管理、统计等工作;

2、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进度管理等工作;

5、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起草、印发各种文件材料等;

6、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程进展跟踪报道工作及相关政策法规的监督落实;

7、负责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政策解释、信访维稳工作;

8、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规划编制组

由县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局局长任组长,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专职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络工作。项目实施时从发改、国土、规划、责任主体单位等部门及乡镇、社区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全县城乡规划,负责制定各片区实施方案;

2、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以及改造方案的监督落实;

3、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拆迁安置组

由县国土局牵头负责,国土局局长任组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专职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络工作。项目实施时从国土、住建、发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部门及乡镇、社区、责任主体单位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负责起草、发布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

3、负责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整理等工作;

4、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以及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和土地供应工作;

5、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融资招商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城投公司分管副经理任专职副组长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工作人员从财政局、城投公司抽调。

主要职责:

1、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争取和贷款资料的收集上报等融资工作;

2、负责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及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还款计划,并负责还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4、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改造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正宁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

1、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权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由规划编制组按照《正宁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年度计划,科学编制改造方案。

2、改造方案确定后由拆迁安置组开展改造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及土地整理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后,政府组织改造的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主改造的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综合开发改造的由拆迁安置组核算土地出让成本,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出让,由受让方组织实施。

3、拆迁安置组要依据实施主体向国土部门提出的用地申请,组织项目土地的“招拍挂”等出让及土地供应工作。

4、规划编制组将建设方案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批后由责任主体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以县城投公司为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过程中须接受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并将相关资料送棚改办公室备案。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集约审批

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需县政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时办结。

六、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进行依法征收。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房屋面积和性质按照《正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认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产权置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按照《正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确定置换面积,置换面积不足或超出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全县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购买或获得相应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正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正宁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助暂行办法》进行补偿或补助。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七、建设管理

1、县城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须配建总规模10%左右的保障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发改部门要根据配建比例在项目批文中明确配建保障房的套数、面积,项目建成后移交住房保障部门,用以安置符合保障政策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2、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规划编制组编制规划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设适宜农民居住的住房。

3、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建设,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严格改造范围内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列入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5、强化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的安置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比例建设物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社区、街道办事处、住建(房管)部门组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

八、扶持政策

(一)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安置房和保障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电力、通讯、供水、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费、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土地出让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集体土地应按政策转为国有土地,将居民拆迁安置与土地所有权出让结合起来,综合开发,利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对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设立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九、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融资招商组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与管理。

(二)积极争取国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

(三)县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四)用足用活棚户区改造政策,积极争取国、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支持,县政府确定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承接各责任主体单位融资工作,逐级上报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

(五)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县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
  (六)强化资金的使用监管。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县审计部门要全程监督。

十、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舆论,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要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要创新工作机制。要建立全县联动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征收、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推动力度。要建立县、乡(镇)两级部门包干攻坚责任制,责任明确,任务到人。要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保障资金投入。要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引导居民群众参与并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要强化协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补偿安置到位,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步伐。

四要严格督查考核。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棚户区改造综合办公室要根据目标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激励机制,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究。  

 

正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编辑:李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