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须知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6个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区标准目前为每户人均176元/月)且持有西峰区非农业户口的常驻城镇家庭居民,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下列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下岗失业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在每年的2、5、8、10月的5至10日到服务大厅按实际居住地,在所属社区窗口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家庭有高校就读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2、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3、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农业户口本;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有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身份置换协议书;
6、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城市无业居民应由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中下岗、失业人员且有劳动能力者,凡三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离婚前收入、就业、生活状况良好,离婚后不满一年的;
(三)从事个体、餐饮、经商且雇佣员工3人以上和家庭中拥有私家车的;
(四)农村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未享受农村低保的;
(五)城市家庭待分配期间大学生,家庭条件较好的;
(六)外县迁入或农转非不满三年的;
(七)不论房产是否归本人所有,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米的;
(八)高于正常标准装修住房的;
(九)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十)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十二)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三)有法定抚养、扶养的赡养关系一方能够承担的;
(十五)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采取故意闭门、回避、谩骂、恣意闹事、威胁工作人员等手段拒绝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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