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9〕217号)精神,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
第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提高执法效能、避免不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
第三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开抽查的职责、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开展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全市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筹本县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实施本局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对适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监管工作。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布监管事项清单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八条 建立检查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每年3月10日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应当自抽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下列情形属于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妨碍、阻挠抽查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妨碍或阻挠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抽查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抽查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检查结果分为经营正常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两种情况。
第十二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依法予以公示,并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半年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完成全年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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