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梳理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严禁以任何理由将申请受理的职责转嫁村(社区),村(社区)可以代因特殊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但不能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受理的职责。

认定条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收入。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是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终止特困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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