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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2 10:33: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业机械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庆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发生农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属地管理。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权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预防为主。将农机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对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等农机事故重大隐患进行专项和经常化整顿治理,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测、预防、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应对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4.4  反应快速。公布全省统一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12316及本地报警电话,做到农机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1.4.5  设施齐全。市、县(区)配备必需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及设施,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装备技术水平。在现场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对农机事故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严防次生、衍生事件。

1.5  分级分类

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按照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III级)、一般农机事故(IV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本预案是指导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6.2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并公布本县(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6.3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县(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6.4  鼓励拥有较多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当地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6.5  投入大量农业机械作业的大型农业工程项目和重要农田作业季节,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庆阳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和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分别担任副总指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指定总指挥、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决定启动和解除农机事故应急响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农机事故进展情况,传达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示;监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指导制定庆阳市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与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研究起草庆阳市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负责农机事故接报、受理,并立即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随时掌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如实及时准确上报农机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负责组织召开农机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农机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安抚工作,预防群众闹事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落实有关部门及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安排上级领导视察农机事故现场相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机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和其它工作。

2.2.4  指挥长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根据情况设立现场处理分队,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3  预测预警

3.1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3.2  各县(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其他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报送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同级农业农村局,提出预测、预警建议。

3.3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本地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3.4  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农机事故可能发生的时段、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

3.5  预警信息发布的渠道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宣传车、微信公众号或组织人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逐个通知。

4  事故报告与受理

4.1  市、县(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轮流带班,专人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

4.2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他相关部门报案。

4.3  接到事故报案后,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确认属于农机事故的,填报《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单》(附件2),立即报告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应急指挥部。

4.4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农机事故信息后,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农机事故信息可以越级上报,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15 分钟内电话反馈,30 分钟内书面上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对应农机事故分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III级、 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5.2  响应启动

5.2.1  IV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农机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县(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  II级、I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 II级、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决定启动II级、I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

5.3  事故抢险与救援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局与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3.1  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事故救助工作,指导事故核查、损失评估、捐赠工作,负责市救援抢险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5.3.2  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相关管控措施,防止逃逸。

5.3.3  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的转移、应急救援物资和捐赠物品的运送。

5.3.4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3.5  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处理由汽柴油、机油等泄露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现场环境污染消除。

5.3.6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解救等工作。

5.3.7  财政部门负责参照《庆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在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时进行垫付。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价。

5.3.8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事故现场勘查,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拍摄、绘制事故现场图,拆除现场等工作。做好应急救援结束后对伤亡人员的治疗、丧葬费用的抚恤、补助和保险赔付,及时化解纠纷矛盾。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3.9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确因应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6  事故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对外发布,需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信发布。

事故发生地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审核把关。

7  应急救援终止与责任追究

7.1  按照《庆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应急指挥部确认批准后,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7.2  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善后事宜

8.1  善后处置

要主动、积极、稳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农机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基础设施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重建。

8.2  事故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3  调查评估

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配合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9  应急保障

9.1  责任落实

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农机事故的,要依照《公务员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应急队伍

农机事故处理员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是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要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必要时动员广大农机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为基础,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9.3  财力和装备

财政部门要保证农机事故应急工作经费,设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鼓励和组织广大农机人员和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援助。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需的急救用品、车辆、通讯、事故勘查、检测、摄录、照相、录音、现场警示器材、照明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9.4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农机事故现场抢救的情况,及时请求当地和上一级医疗卫生健康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同时要组织好现场社会力量及人员参与抢救。

9.5  治安维护

应急指挥部要调配专门人员维护好农机事故现场治安和秩序,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管制措施。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和各种人证、物证,控制好事故农机具和有关人员,设立现场警戒线,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现场应急救援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9.6  宣传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宣传、教育、文广、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通过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宣传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

9.7  培训与演练

9.7.1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应将本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演练。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实战水平。

9.7.2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各县(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情况进行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水平。一旦发生农机事故,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

10  预案管理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案更新、维护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11  附则

11.1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1.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