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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的通知

来源:县就业局 发布时间:2019-04-26 16: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用人单位和广大城乡居民: 

为加强全县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精神,将在全县范围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张、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为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乡镇(社区)就业或失业证明信。

(二)失业登记证明材料

1.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军官转业证》等相关证明;

5.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或肄业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无就业经历人员,提供乡镇(社区)就业或失业证明信。

以上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将优先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扶持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参加招聘会、领取失业金的重要依据,望各企业和个人高度重视,及时办理!  

 办理地点:正宁县政务大厅(二楼就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934-6121642

       正宁县城乡就业服务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