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
一、政策文件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04号)。
二、开发岗位类别
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创稳网格员、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等类别的岗位。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大龄超龄人员,以及“零彩礼”、“低彩礼”女方家庭成员优先安排。
三、人员聘用
(一)选聘条件
1.正宁县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具备胜任相应工作的身体条件、无法外出和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非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3.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
4.不得将年龄、残疾等作为公益性岗位选聘的限制性条件,取消一、二类低保对象不得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和招用年龄限制,选聘以是否胜任岗位、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准。
(二)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3.初审。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为村干部及村干部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综合收入等情况,并对相关事项提交村委会议研究审议。
4.复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5.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7.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8.信息录入。选聘人员上岗开展工作后,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大就业信息系统乡村公益性岗位子系统。
9.档案归集。对公开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资料进行梳理汇总归档,以备查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选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资金保障和岗位补贴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正宁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月,岗位补贴坚持按月发放。
五、考核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所在乡镇和村要加强对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以聘用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签订聘用协议。用人单位(乡镇政府)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签订期限为1年。同时,县人社部门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所缴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四)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刑事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县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汇报县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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