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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3 10:20: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庆政发〔201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环境更加优化。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提供6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并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要按计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以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体系,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出台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的实施意见,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及县(区)财政按照规定年龄段分级负担,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65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四)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上,要坚持“市级抓示范引领、县级抓规范提高、乡镇抓布局调整、村级抓服务覆盖”的思路,按照“市级建社会福利中心,县城建社会福利院,乡镇建中心敬老院,村级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的布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科学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运行,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规划、软硬件配备、内部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标准化运作,争创全市示范化标准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外省市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五)积极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各县(区)要在积极推进虚拟养老院发展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支持建立以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建设以现代通讯、智能呼叫、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为技术支撑的技术平台,为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持。制定运营补贴、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利用现有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辅助设施,通过招投标方式,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家政企业、物业企业、餐饮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配餐送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鼓励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进(社)区入户工作,方便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六)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查体、预约上门服务、保健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七)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扶持发展养老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健身活动,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照顾老年人生活,履行赡养义务。积极开展以老有所为为主题的“银龄行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自愿参与互助服务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高龄老年人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推动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八)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各县(区)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安全有效的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以房助养等产品,提升养老保险能力。培育老年旅游市场,大力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项目。积极开办多层次的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积极倡导文化养老理念,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及文艺团体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类文化活动。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

  (九)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抓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庆阳市省级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探索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积极稳妥地把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和转制为企业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属性,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同时,要发挥庆阳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外省市养老机构联营合作、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各县(区)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落实财政投入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2000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出台补贴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市、县(区)社会福利院、乡镇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日间照料中心每个每年补助活动经费3万元,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每个每年补助活动经费2万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

  (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人才扶持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的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养老机构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未就业的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每处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建设、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市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养老服务总体规划、城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新建小区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购置、置换、租赁养老服务设施办法。教育、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办法。交通部门要制定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实行免费的意见。国资委、工信委要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办法。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健全养老产品、药品市场环境的意见。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意见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意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支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相关厅局提出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