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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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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正政办发〔2023〕5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16:44: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正宁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正宁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下统称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物中毒事件、传染病疫情流行事件、伤病员的救治延误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保障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正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承)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全国(省、市、县)性政治、经贸、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活动。

本预案指导县级举(承)办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正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县卫生健康局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参与重大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健康危害。

1.3.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级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县卫生健康局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1.3.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衔接有序的应急运行机制。

1.3.5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健康局要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建立完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依法、及时和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

在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指导下和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作为领导、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下设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负责其日常工作。县重大活动生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有:

2.1.1 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定医疗卫生保障部各项工作制度;

2.1.2 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对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分别制订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医疗保健等工作方案;

2.1.3 负责重大活动场馆和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消毒除害和食品、饮用水及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

2.1.4 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1.5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预警和医疗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等工作;

2.1.6 负责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保障工作秩序和交通便利;

2.1.7 完成县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等机构,在县级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制、血液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应急处置原则

3.1 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提请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终止重大活动;

3.1.1 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鼠疫、“非典”、人禽流感、新发传染病疫情等确诊病例时;

3.1.2 发生鼠疫、“非典”、人禽流感、新发传染病疫情等输入性或疑似病例,且接触范围较大时;

3.1.3 发生霍乱疫情暴发,并波及三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3.1.4 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流行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5 全国或者毗邻省(市、县)出现重大疫情,经论证需要停止大型活动;

3.1.6 上级明确要求停止大型活动时。

3.2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有关预案,建议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单项活动安排;

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等机构,在县级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传染病预防制、血液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应急处置原则

3.1 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提请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终止重大活动;

3.1.1 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发现鼠疫、“非典”、人禽流感、新发传染病疫情等确诊病例时;

3.1.2 发生鼠疫、“非典”、人禽流感、新发传染病疫情等输入性或疑似病例,且接触范围较大时;

3.1.3 发生霍乱疫情暴发,并波及三个以上接待服务单位时;

3.1.4 发生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流行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5 全国或者毗邻省(市、县)出现重大疫情,经论证需要停止大型活动;

3.1.6 上级明确要求停止大型活动时。

3.2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重大活动举办地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有关预案,建议县重大活动指挥机构研究调整单项活动安排;

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中毒)人数、可疑感染(中毒)人数、感染(中毒)途径、临床症状、感染(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4.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正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对不能排除投毒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市重大活动指挥机构和有关主(承)办单位。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4.2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和救护设备等进行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

4.2.1 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4.2.2 现场保护。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事件情况和严重程度,分析发生原因。

4.2.3 封存物品。封存可能造成事件的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等。

4.2.4 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4.2.5 样品检验。对可疑食品、原料、饮用水及被污染的物品和工具、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血液等进行采样,样品应立即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4.2.6 调查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人员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写出调查处置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医疗救治情况、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

4.2.7 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引起事件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2.8 资料归档。调查处理结束后2周内,承办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种调查表格、卫生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事件的应急处置资料等。

5.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加强领导,明确参与省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和责任,建立“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

5.2 技术保障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与能力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关键时刻能够做到保障有力。

5.3 经费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要保障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县级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本着勤俭节约、积极兼容、保证重点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分别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5.4 物资保障

县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器材、药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的储备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

5.5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协同和实战能力。

6.监督管理

6.1 应急预案备案与演练

重大活动开展前制订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任务、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有关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正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应对与重大活动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2 总结奖惩阶段

重大活动结束后,县级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应对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同时根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附则

本预案由正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减轻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

(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正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正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县委、县政府对辖区的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人员、物资统一指挥和调度,县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后果严重性,因此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出反应,立即组织调查,果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加强日常监测。提高公众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如发生中毒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继续对人体的损害。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特别是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所和相关医疗机构要为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县影响到正宁县的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应对工作。

2响应机制

2.1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

特别重大(I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事件,造成50人以上中毒或死亡5人以上;

重大(II级)职业危害(中毒):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

死亡5人以下;

较大(III级)职业危害(中毒):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

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的;

2.2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响应标准

根据正宁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分级情况,将正宁县的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正宁县发生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时,启动I级响应;正宁县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时,启动II级响应;正宁县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时,启动III级响应。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时,由县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职业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县分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企业单位等。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与发布本县应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2)负责研判和分析事故影响,协调各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参与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指挥本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

(3)负责研究、制定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指挥本县应急单位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应对工作;

(5)检查本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情况;批准停工、停产,批准权限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企业关闭,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污染的周边环境;批准结案;

(6)负责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事件发生地设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选调指定,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救授、次生灾害防控等应对工作。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值班电话: 0934-5951880),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医政医管股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如下: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建与完善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3)制订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4)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5)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6)向县应急指挥部、市卫健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7)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3.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导职业危害(中毒)知识普及和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负责组织安排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信息发布,开展医疗卫生宣传栏目,普及宣传职业中毒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订和修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检查、督导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需启动市级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采取措施,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应急措施,参与事件的调查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应急车辆等应急物资。

县商务局:指导地方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职业中毒救治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度保证供应。及时向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现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县财政局:安排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现场和周围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落实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危险地带人员撤离现场。参与事故调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与待遇。

县民政局:根据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发展情况,发出呼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安葬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借职业危害(中毒)事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县分局: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总工会:参与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劳动者撤离事发现场,处理好事件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交通管理工作。

驻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发生地遇险人员的搜救、抢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工作。

没有列出的单位,负责本系统的事故影响监控和上报和人员安置;按照本系统的日常职能范围,事后尽快恢复部门职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任务。

3.4专家组及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基层应急单位及职责

(1)各乡镇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本地重大职业危害(中毒)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辖区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和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开展一般和较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本辖区事件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件现场,并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参与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落实事故安抚善后工作。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日常监测。用人单位根据各级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生产作业环境造成职业中毒的因素类型、理化性质、危害程度等,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建立有毒物质监测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

(2)定期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秦治理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质证书的单位的承担,保证检测、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用人单位必须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4.2预警

4.2.1预警条件

(1)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确定危害程度严重性;

(3)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出现严重超标时;

(4)其他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

4.2.2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划分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标。

4.2.3预警发布

(1)较大及以下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发布建议,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2)较大以上事故预警信息须由县政府报请,经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2.4预警解除

据事态发展,有关情况证明相关致灾因子不可能发生或不能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及时通报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 II级)和特别重大( I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汇报上级卫生部门,在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县委、县政府参与并协调各单位开展事故处置。

5.2应急处置与救援

5.2.1先期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在信息核实以后应尽快组织县级卫生、公安、应急专家配合等人员进对事故性质、影响、级别等基本信息预先研判,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5.2.2基本应急处置程序

(1)由县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的情况汇报,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落实应急管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人员紧急救护: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力量救援受困人员,撒离现场滞留人员,严控事态扩大,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减少人员伤亡。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织人员撤离,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中毒伤员的医疗救护。

(3)调查分析检测:迅速组织临床医学、职业中毒控制、疾病预防控制专家调查组,开展对中毒现场、环境的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搜寻可疑患者和事件线索,及时分析、确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现场救治方案。

(4)医疗救治: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领导,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成立由临床医学、职业中毒救治等诊治专家组,负责中毒病人的诊治,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与转运工作,合理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现场处置人员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的技术指导。

(5)后果评估:及时评估分析,判定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资料,进行危害程度、中毒病因分析,及时评价控制措施效果,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彻底清除污染源与污染环境。

(6)监督执法: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执法监督,确保措施落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严防事件造成食物、畜禽和水源的污染,确保周边人员的健康安全。

(7)信息畅通:规范情况报告,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定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

(8)现场治安:县公安局保护并控制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现场,维持社会秩序,必要时疏通应急通道,撒离作业人员,加强群众安全防护。

(9)污染控制: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县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开展污染调查和处理。查找污染源,查明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5.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惠,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中毒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县卫生健康局;与职业安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会、劳动保障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5.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机构,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正宁县分局,尽快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效救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5.3.3报告内容

(1)事件内容:突发职业危害(中毒)事件报备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区域范围、中毒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乡工作措施。

(2)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每日定时进行进程报告。

(4)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4应急响应升级

突发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予以处置高等级的职业中毒事件,发展到县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向周围县区及时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5.5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和本次事件疑似职业中毒患者经过临床医学观察最长潜伏期无发病或症状缓解。

6后期处置

6.1后期评估定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6.2事后恢复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相关生产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受到破坏。在恢复重建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经评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其防护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县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6.3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或企业根据保险理赔规定进行理赔,职业中毒事件所致病人在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专业培训,提升应急队伍技能和应急处置素质。

7.2交通运输

各成员单位应当随时保障本单位的交通工具处于正常状态、保障出行畅通。交通运输局应当保障重点职业危害企业道路畅通,企业要保障有足够的交通工具能及时撤离工作人员,疏散群众。

7.3医疗卫生

应预先确定重大职业危害(中毒)定点救治机构和后备医院,确定的定点救护机构和医院具备专业职业中毒救护医护人员,医疗设施设备。

7.4技术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职业中毒防控信息的组织、技术信息网络,使之适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救治。

7.5物资保障

县应急、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职业中毒的物资储备,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采祥工具、通信设备、消毒药械、执法取证工具、治药品器械,以及现场调查及运送病人的交通工具等,做到足额到位,以保证防控职业中毒工作任务的完成。

7.6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保障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所需应急经费。

8宣教、培训与演练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县卫生健康局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能力。

9附则

9.1预案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大职业危害(中毒)事件发展变化和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4奖励与责任

县委、县政府及司法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