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5000000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正政办函字〔202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策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有关政策现将《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政办发〔2021〕28号)“第十条第四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第五项: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内容予以废止,其余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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