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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50000009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8-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正政办函字〔2025〕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策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有关政策现将《正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政办发〔2021〕28号)十条第四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第五项: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内容予以废止,其余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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