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正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0000001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1-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废止失效

【失效】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9〕9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正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正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甘民发〔2019〕98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15〕125号)及《庆阳市民政局 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市民发〔2018〕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在本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

   (三)应救尽救,适度救助;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及时高效;

(六)与其他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

1.火灾事故:因家庭发生重大火灾导致住房直接无法居住、无法正常生活、损失严重的意外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交通事故:因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受伤严重,或虽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患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白血病以及因器官移植、排异治疗等医药费花费巨大,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遭遇其他急难性特殊困难的家庭。

5.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 支出型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

1.因学: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自费择校生)教育时的学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病:家庭成员患有健康保障(医保)部门认定的慢性病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需长期服药治疗,年累计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已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5.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6.经帮扶脱贫之后,因病、因学、因残、因解决住房问题而基本生活困难,又返贫或返贫风险较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7.生活困难的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人口或家庭;

8.因其他特殊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赌博、吸毒、寻衅滋事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核查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滋事工作人员的;

(七)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受委托代为申请。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村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生活困难的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一般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一折统复印件)和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材料(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孤儿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相关证明,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确定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超过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七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救助标准及权限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紧急程序,可以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采用紧急程序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权限


 

第八条  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按照申请救助原因、困难类型及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救。对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金。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以及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其家庭自救能力,具体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授权转账支付或现金支付,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方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县政法财政、民政、卫健、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根据所辖城乡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县财政临时投入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与审批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本办法加强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对救助资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物资者,应当追回冒领款物,情节严重者,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人员,依情节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限届满,自动失效,若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试行办法(正政办发〔2015〕30)同时废止。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