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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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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0000001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现行有效

正宁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7)》的通知
正烟专(2023)2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机关各部门:

《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7》已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经正宁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8月1日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并经正宁县司法局审查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正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2日

 

《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7)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甘肃省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旅游景点、开发区。乡村是指除上述地域外的所有村组。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公立及私立的幼儿园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一址(店、点)一证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门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制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2、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集装箱(彩钢、铁皮、木质等)屋、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必须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城区区域是指东至南环路,南至南二环、南环路,西至文明路、宫河路,北至创业路),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超出主街道100米之外为行政村区域)。

二)行政村内按照村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以正宁县统计局人口普查统计数据为准),人口在1000人以下设置1个;1000人以上的,可增设1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0米,且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国道、省道、县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

(三)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每5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5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大型宾馆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必须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以上各类市场临街商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设定零售点。

(四)政府统一规划的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区、货运站及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五)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加气)站申请办理许可证,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封闭式居民小区不便于服务和监管,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且为全开放式便利店的,遵循便于服务、便于监管的原则,按照每1000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正宁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学校出入口最短距离标准:正宁县辖区内城区街道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100米,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低于50米;

第八条 以下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无违法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且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零售点,按照以下标准及距离限制要求执行:

(一)残疾人(三级伤残以上含三级)、军烈属(申请主体必须是烈士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复员(转业)军人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同时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由本人驻店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申请办证的,不受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间距参照物。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供合法证明材料,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间距限制。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因政府行为更改地名、街道名称、门牌号,但原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

 (四)对城区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农村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城区和农村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规定以外的区域,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五)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烟草制品零售点自动取消。党政机关、医院内部原合法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短期内将实施征收或拆迁的区域或者房屋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一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政府明令禁止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调控手段,逐步优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标准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不低于”、“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认定按照《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0-2024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正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零售点间距的测量。

二、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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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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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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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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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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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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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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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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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点与零售点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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