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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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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09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08-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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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正政办发〔2020〕57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正宁各单位:

新修订的《正宁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6月12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正宁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正政办发〔2012〕126号)同时废止。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正宁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甘肃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正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正宁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暴雨(雪)、冰雹、雷电、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暴雪、雪灾、冰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抗并举、防抗结合的原则。

(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正宁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正宁供电公司、县气象局、武警正宁支队为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的组织协调。

2.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进行突发气象灾害的指挥和预防工作;

(3)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经费、物资、交通、治安、救助等问题;

(5)批准启动和终止全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预案;

(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牵头组织修订实施本预案,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改局: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补助资金;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储备、供应原粮、成品粮等生活类物资以及帐篷、折叠床、雨具、电机等救灾物资。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天然气及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身份证补办等紧急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保障、拨付、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区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技术咨询、措施、建议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牧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县应急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灾区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以及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

国网正宁供电公司:负责正宁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武警正宁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启动(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2.5 专家组职责

(1) 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灾后调查、评估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2)对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防科学技术研究;

(3)参与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4)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应急指挥场所

2.6.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业务楼,通过气象部门数字宽带和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6.2 机动指挥所

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现场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预报、评估工作。

  3.1.2 县气象局及应急局应当在乡镇、村组和人口密集场所确定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和气象灾害志愿者,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灾害信息的收集上报。

3.1.3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信息联系人、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志愿者等应及时通过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向县应急局及气象局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3.2.2.1  Ⅳ级预警(蓝色):

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甘肃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含3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2  Ⅲ级预警(黄色):

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甘肃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3  Ⅱ级预警(橙色):

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甘肃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正宁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4  Ⅰ级预警(红色):

县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甘肃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范围波及邻近市县,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正宁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 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 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逐级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 预案启动后,县气象主管部门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主要由应急部门提供)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应急通信方式

4.3.1 气象部门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4.3.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指挥部为主。

  4.4.2 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4.5处置措施

  4.5.1 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灾害损失。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要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事发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开展防疫灭菌和流行病防治。

  (3)根据处置气象灾害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乡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建立完善气象联系人和信息员制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评估

4.9.1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评估。

4.9.2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

4.9.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10 新闻报道

  4.10.1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进行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11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原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县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紧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6.4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5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附则

7.1 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预测预警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对在处置突发气象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 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县政府备案。

7.3.2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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