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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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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3-0002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3-07-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正宁县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正宁县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提升工业聚集效应,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规范工业集中区管理,发挥集中区经济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庆政发〔2008〕143号文件,我县共设2个工业集中区,其中周家工业集中区属市级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集中区属县级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集中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注重引进科技型、环保型、创新型、税源型、龙头型的项目。

  第五条   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集中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二章   入驻集中区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煤炭开发、煤电产业、煤化工产业、煤气产业以及与煤产业相关的项目及其它工业项目,入驻周家工业集中区;农牧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现代化种植、养植、生态工业等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县城工业集中区。

  第七条   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必须是:周家工业集中区单体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至少达到1000万元以上,县城工业集中区单体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至少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环境污染小,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并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周家工业集中区入驻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每亩等于或大于80万元;县城工业集中区入驻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每亩等于或大于50万元。

  第八条   进入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正宁周家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或《正宁县县城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办公服务设施占地比例等标准执行。凡占地15亩以上的企业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企业须按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建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进入集中区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安监、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复后,分别按现行政策规定,经工信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后,严格按照建设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入驻集中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导向,并向发改或工信部门申请核准(备案),除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贷款外的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为了创建庆阳市一流工业集中区,企业院内不允许建设与工业项目无关的其它设施。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进入工业集中区投资的企业在其成立和建设期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属县以上收取的,协调到最低价。  

  第十三条   入驻集中区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和相关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多种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入驻集中区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法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土地成本价。

  第十五条   入驻集中区的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税收优惠享受到位。

  第十六条   对入驻集中区的企业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优先申报、安排工业项目。

  第十七条   对入驻集中区投资兴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基金,重点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劳动密集型且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信贷担保体系,指导县内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及协调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新优名牌产品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集中区的全市“十强百户”企业,政府通过安排项目扶持资金、财政贴息和借款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的企业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相关部门应设立绿色通道,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以最短时间办结。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集中区管理机构暂未成立以前,由县工信局按照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者、开发商按照规定在工业集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及办公楼。 

第五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所需土地首先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国土资源局按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批准用途办理。若需占用林地、草原的需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进入集中区的企业须节约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第二十七条   工业集中区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后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没收企业所缴纳的建设保证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延期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按《土地法》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工信局对工业集中区进行全面管理,具体负责工业集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安全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建设项目经县工信局审查同意,在备案文件正式批复前,必须按基建投资总额10%缴纳建设保证金,由县工信局设专户代为管理。企业在基建工程动工后,经申请审批返还50%,厂房主体竣工验收后返还2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三十条   已入驻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对生产经营较好的企业按本规定要求规范完善;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市场看好的企业,责令一年内规范完善;对长期停产、半停产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或未按期规范完善的企业责令限期转让产权、破产注销,或搬出工业集中区;对造成土地长期闲置或生产中造成污染,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优惠政策,县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按实际主体评估价格予以转让或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集中区“三废”处理以集中治理为主,使工业集中区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生产。

  第三十二条   入驻集中区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建制运作,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十三条   工业集中区实行“扎口式”封闭管理,一个“窗口”对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向企业集资、摊派、拉赞助等活动。集中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不准”制度,即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账户、抵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在备案文件正式(含安全专篇)批复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经有相应审批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凡未核准的不予立项。

  第三十五条   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凡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项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程序规定,按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取得法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管理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运营,运营时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正常检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完成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

  第四十条本   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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