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3-0002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3-09-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政办发〔2013〕127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强化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正政办发〔2012〕233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现就全县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查
1.审查范围。凡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都属于本通知的审查范围。
2.项目概算。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项目概算编制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估算或概算,确保项目估算或概算准确完整。项目估算或概算由县发改局批准,后期预算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坚决杜绝“预算超概算”情况的发生。
3.立项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或概算编制完成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审查。县发改局要组织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核准或备案。未经审批立项,严禁开工建设,严禁进行后续程序。
4.预算编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预算不得超估算或概算。预算编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发改局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后,方可按照调整、变更的建设内容调整编制工程预算。今后凡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分解建设项目或人为甩项漏项的,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不得受理预算审查申请。
5.预算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基建工程招投标手续之前,必须提交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审查立项批复,看基建工程是否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预算名称、建设内容是否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一致;
②审查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看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工程预算金额是否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数一致;
③审查工程量,看工程量计算和汇总是否正确;
④审查工程定额,看定额套用是否存在错套定额现象;
⑤审查材料价格,看材料价格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⑥审查税费,看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和税金。
6.工程报建。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之前,必须先由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按审定的“工程造价标底通知书”到县住建局办理基建工程报建手续,对工程预算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不得受理工程报建申请。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各单位必须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基建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编审工作,严禁“久拖不决、久拖不验”。
1.工程决算。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原则上必须由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直接进行编制。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工程决算、异议较大的工程决算,须经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必须由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进行复核。送审竣工决算时,送审资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资料必须齐全。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审查书、工程签证单等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今后凡送审资料不全、预算未经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未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受理。
②签证必须合规。为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防止违规行为发生,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预算造价执行施工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及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备案制度,即工程单项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签证并报监督部门备案,累计签证不得超过5万元;工程单项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及同级住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签证。现场签证应注明签证发生的时间、原因、范围、确认的工程质量及费用等。今后,凡签证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一律不予认可。
2.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定的工程决算和项目建设单位原始支出凭证、账务,审查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3.审计报告。县审计局应根据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工程决算和县财政局的财务决算批复,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计,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出具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账务核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账务核算、资产登记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实相符。尤其要做好政府债务的核算工作,对于因基本建设项目造成的政府债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决算当期,根据工程决算、合同等原始资料将政府债务(工程决算或合同与已付款的差额)记载入账,对于已经决算但尚未记载入账的政府债务,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补记,坚决纠正和杜绝“账外债”、“糊涂债”,否则,县财政局不予认可、不得拨款,建设单位不得归还。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1.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送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预算审查书及招投标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对资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要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拨60%,竣工验收之后拨25%,预留1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拨付”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财政部门资金调度情况,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分别报送分管部门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政府领导审批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于送审资料不齐全、建设程序不合规的建设项目,县财政局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发改、住建、财政、审计、国土、环保、监察、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正宁县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严防基本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今后凡未经审批、核准或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预算未经审查擅自招标、工程签证内容不实、工程决算久拖不办、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县财政局不拨付项目资金、不办理工程决算、不出具财务决算批复,县审计局不出具基建工程审计报告,县发改局、住建局不组织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要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项目违法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全县项目建设规范有序、科学合法、高效运行。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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