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正宁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0000000-2014-0009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4-05-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开展正宁县第三批保障性住房及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正政办发[2014] 57 号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正宁县第三批保障性住房及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批保障性住房及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和《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7]65 号)、《正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8]88 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2014年5月12日至6月 11日,共30天。

二、申报地点

申报家庭居住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还应满足:家庭成员中须有2人以上为城镇户口;连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12个月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须有2人以上取得本县城镇户口三年以上(新生儿城镇户口取得时间不受限制);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0元(有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的成年人每月收入按400元计算)。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正宁县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的做好住房保障的申报工作。

二是要确保工作质量。本次申报工作涉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切身利益,政策性、程序性强,要由分管领导带队确保入户现场调查,逐人逐级签字负责,层层张榜公示,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审批表填写要规范准确、内容完整、签字齐全,确保所有数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是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申报资料和汇总数据。

附:正宁县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8161747217.doc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